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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职院校学生考勤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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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职院校学生考勤管理规定.docx

    高职院校学生考勤管理规定为了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有效地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在教与学的过程中,培养学生守纪守时的良好品德和职业素质,特制定本规定。一、考勤的内容第一条学生考勤时间为注册报到日至学期结束。第二条.学生考勤范围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及学校、学院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第三条学生考勤的项目包括出勤、迟到、早退、旷课、事假、病假等,用规定符号进行记录。二、考勤的实施第四条新生入学的考勤按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办理。第五条学生参加校内的一切教学活动(全校性任选课除外)的考勤以班级为单位,任课教师负责进行当堂考勤(可以以多种的形式和方式),学生考勤员(一般由班长或学习委员担任)负责进行考勤记录,教师当堂签字确认。学生考勤员因故不能履行考勤职责时,由班长另行指派。第六条学生在校外进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违反所在单位考勤制度且情节严重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将其情况报所在学院。第七条学生参加学校、学院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学生干部负责考勤记录。三、考勤的统计第八条学生考勤记录以班级为单位,按课程、每4周和学期分类统计。第九条学生考勤表由学生考勤员会同班级学生干部,每4周汇总填入学生考勤统计表,并将统计结果报学院,由学院将各班级考勤情况在学院内部发布。第十条学期结束前,班主任或辅导员会同学生干部应将学生考勤统计表的全学期数据报所在学院。学院对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考勤情况的学生及其处理决定录入学籍档案。第十一条任课教师在所教课程的重要考试(考核)前,须对本课程的考勤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考勤情况的学生,取消该生考试(考核)资格,并将结果报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第十二条对学生缺勤学校和学院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的考勤统计,折算为旷课学时后,在学期结束前报学院汇总。四、迟到和早退第十三条学生未经请假,不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到达或提前离开教学活动场所十五分钟以内者,按迟到或早退论。五、事假和病假第十四条学生在课堂或教学活动中临时请假不超过一学时者,须向任课教师口头申请,获准后方可离开课堂或教学活动场所并按时返回,不作考勤记录。第十五条学生请事假或病假,须按照高职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十六条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学生请假期满,要到请假处销假。确需续假者,要先办理续假手续。学生请假或销假应及时将手续报班级学生考勤员。六、旷课第十七条学生迟到或早退超过十五分钟按旷课论。第十八条学生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第十九条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参加教学活动者按旷课论。第二十条学生超假或续假未准而没有参加教学活动者,按旷课论。第二十一条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按缺席二小时折合旷课一学时计。第二十二条学生未办理自修或免修申请手续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教学活动,按旷课论。七、处罚第二十三条学生旷课时(实际旷课学时与迟到早退折算旷课学时之和)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五分之一或缺课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计零分,必须重修。第二十四条根据高职院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含迟到、早退折合的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相应处分。八、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旁听生。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20年9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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