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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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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docx

    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师资队伍结构和提高队伍质量,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和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在职攻读博士申请条件及程序第二条申请条件。获得学校政策支持的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身心健康,教学效果优良,工作业绩突出,具有扎实学术基础;(二)认可南博集团文化,有长期与学校共成长的职业规划;(三)就读国外、境外的学校为国家教育部所认可;(四)所报读专业与现工作岗位基本一致;(五)申请博士学位相关待遇时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且入职学校工作满一年。第三条申请程序。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应于入学前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备案表和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需检验原件)。第三章享受待遇和申请条件第四条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支持:(一)可根据个人学习需要,申请合理安排授课时间;(二)教师在所在二级学院授课教师充足的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减少授课任务,因减少的工作量产生的额外课酬费用按培训费处理(须与学校签订培训协议);(三)因学习与学校或部门活动(如会议、培训等)发生冲突时,可凭相关学习证明提出申请,经核准同意后按公假处理。第五条学校对获得博士学位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教职工发放博士学位津贴,程序如下:(一)获得博士学位后持证到人力资源部进行验证、登记,国(境)外学位证书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相关鉴定证明;(二)验证通过的,可于当学年起,每年在年底发放2万元博士学位津贴,连续发放5年,发放总额最高不超过IO万元。第六条获得博士学位后的教职工申请享受相关待遇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聘任合同仍在有效期内;(二)与学校签订5年以上的服务协议。第四章津贴发放管理第七条博士学位津贴发放期间,有以下情形者,年度津贴发放标准作相应调整:(一)出现教学事故且教学事故系数累计达到3以上,该学年度津贴减半;系数累计达到4以上者,取消该学年度津贴;(二)学年度考核“基本称职”,该学年度津贴减半;学年度考核“不称职”,取消该学年度津贴;(三)学年度因请假导致教学工作量少于规定数的2/3者,或请假累计超过30天者,该年度津贴减半;(四)因违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警告处分者,该年度津贴减半;受到严重警告、降低聘任等级处分者,取消该学年度津贴。第八条博士学位津贴发放期间,有以下情形者,取消或停止发放津贴:(一)发生严重师德失范行为者,按照“一票否决制”取消享受本项津贴资格,当年度及剩余年度的津贴不再发放,同时须退还已发放的津贴;(二)因违法、违纪等被解聘者,剩余年度的津贴不再发放,同时须退还已发放的津贴;(三)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因个人原因与学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须退还已发放的津贴;(四)因聘任合同到期未能获得学校续聘者,剩余年度的津贴不再发放。第九条申请博士学位津贴时需提交当年的正规学费发票。津贴发放后,无论津贴发放的年限,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学校返还学费发票。第十条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新入职(或在职)具有博士学位教职工,可申请享受博士学位津贴,具体发放规定如下:(一)自申请核准之日起在学校工作每满一年发放2万元,最高发放总额不超过10万元;(二)其他规定:津贴发放相关管理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中“以上”含本数在内,“以下”不含本数。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备案表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职称所在部门部门:岗位:入职时间当前最高学位当前最高学历联系电话读博情况是否定向培养是否是否参加全国统一入学考试是否考取院校录取时间攻读专业读博地点学习年限预期获证名称口学历证学位证主要学习经历起止时间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本人保证所填写内容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备案人签名:年月日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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