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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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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docx

    XX县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属于XX县实施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第四条XX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按年度审计计划履行监督职责。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第七条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按照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X政规(2023)1号)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第八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审核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财政投资项目合同价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应约定为由发包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确认的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价款。财政投资项目合同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6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约定为由发包人报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发包人直接委托县政府集中采购中标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确认的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价款。财政投资项目合同价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约定为由发包人报财政部门评审得到的评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价款。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作出的工程竣工价款的审核结果、中介机构审核结果、财政投资评审结果进行审计监督。(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第九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半年内)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2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 .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5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第十条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该项调整。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第十一条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国家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县相关的工程变更办法要求进行建设程序报批变更施工,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进行价款调整。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第十二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省、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见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第十三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第十四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二)工程量计算。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三)工程进度款支付。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14天内应按不低于已完工的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已完工的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一)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查。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接收承包人的结算资料时,应取得承包人对结算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且不能提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合同价在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按照XX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以财政部门评审的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合同价在6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的结算,财政部门可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如抽查中发现问题将予以纠正,多拨款项由发包人负责追回,财政部门可抵扣发包人部门预算经费指标。审计部门依法对发包人审查的结果、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财政投资评审结果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财政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结算评审。发包人、中介机构、财政部门对各自审核的结果负责。审计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协助审计工作。(二)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的期限。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接收承包人的结算资料时,应取得承包人对结算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书。发包人在向财政部门递交结算资料时亦应对结算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承诺。发包人、财政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审查。序号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1 20万元-60万元(不含)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2 60万元-500万元(不含)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3 500万元TOOo万元(不含)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4 1000万元TOOOO万元(不含)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5 10000万元及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审查中,因发、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误,审查时间顺延,以上时限不含补交材料、核对、征求意见反馈和对数的时间,结算审核单项送审金额在100OO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如取证项目过多,难度大,工作量特别多,需要延期的,财政部门应在评审控制时间到期前告知送审单位,并明确告知延期的期限。(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根据竣工结算审核结果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按国家相关政策保留相应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四)索赔价款结算。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第十六条发、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见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第十七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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