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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案件办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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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案件办理规程.docx

    XX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案件办理规程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等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XX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举报投诉案件办理适用本规程。第三条XX和各区(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布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建立健全举报网络。XX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全市范围内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工作,各区(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工作。第四条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为:(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消防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三)危险边坡等地质灾害隐患;(四)属于安监部门查处的其他举报案件。第五条安全生产举报应当实名,举报方式不受限制。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核查情况。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遵循及时受理、快速处理、迅速反馈的原则,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第七条市安委办受理案件来源分为来电、来访、来信、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方式。第八条市安委办指定的专人受理举报投诉案件后,应当详细填写投诉举报案件登记表,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来访举报的,应指派专人接待;对电话举报的,应指派专人听取内容并做好记录;对书面举报的,应做好登记并后附原件。第九条安全生产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2)无明确的举报投诉对象的;(3)依法应当经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的;(4)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举报投诉案件,举报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举报投诉的。第十条举报投诉案件受理人员应做到态度热情礼貌,语言文明规范,处事认真严谨。对举报、投诉人因误解而进行的连续投诉和上访,要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不能简单处理,防止矛盾激化。第十一条市安委办审核予以受理的案件,根据举报事项性质转交负有监管职责的市直部门牵头核查处理并予反馈。属于举报事项发生地的安委办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区安委办牵头核查处理并予反馈。第十二条已受理需移交的举报投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直接管辖权的机关调查处理。第十三条接受转变指令的市直部门或区安委办(以下统称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可以自行核查处理,也可以指定下级主管部门或转交负有监管职责的区安委办相关成员单位核查处理。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负责隐患的信息核实和反馈,经核实属实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落实督促整改,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市安委办;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经核实不属实的,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市安委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在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市安委办。第十四条市安委办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隐患整改的举报事项进行督办。第十五条市安委办应当及时将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反馈处理结果归档,并做好统计工作。第十六条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在办理举报投诉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料,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第十七条市安委办指定的专人在处理举报投诉受理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对检举、揭发、投诉的材料及有关内容应妥善保管,严禁泄露给被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与投诉、举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八条本规程关于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案件办理的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XX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规程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法规标准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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