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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违法事项——公安机关处罚、人民法院判决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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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违法事项——公安机关处罚、人民法院判决案例.docx

    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违法事项一一公安机关处罚、人民法院判决案例案例一:携犬出户时未对犬束犬链2022年7月16日15时许,有人报警称在XX区某停车场,被狗咬了,狗主人在场。民警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经了解,养犬人在停车场内等人,期间让随手携带的小狗下车透风,与停车场内搬运工发生纠纷,对方报警。养犬人带的犬证是外区的,伤人犬为泰迪犬,已年检。现场无咬伤人情况,该养犬人对携犬出户时未对犬束犬链的行为认识到错误,积极与报警人协商解决。公安机关针对其携犬出户时未对犬束犬链的情况,将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犬主进行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二:养犬地址与权证地址不符2022年民警在巡逻至北京市XX区天坛路天坛公园北侧坛墙外时,发现徐某违规将大型犬带出户外遛犬,民警将其查获。徐某所遛犬只为黑色拉布拉多,犬证为外区办理,该犬只平时在XX区饲养,因近期疫情,犬只临时在徐某处寄养。徐某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00元的处罚。案例三:物业工作利用职务之便售卖业主信息某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徐某获得北京市某小区的业主信息,多次商谈售卖信息事项。徐某伙同李某、吴某等人,非法登录其物业公司的电脑,窃取业主信息4000余条,并以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欧阳某。欧阳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分别判处欧阳某、徐某有期徒刑1年;判处李某、吴某等人有期徒刑8个月至10个月不等,并处缓刑1年。案例四:物业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售卖业主信息2020年7月,北京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小区物业公司经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子。樊某某曾担任某小区的物业经理。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他利用职务之便,将小区业主装修信息,包括户号、业主姓名、装修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还有小区全体业主信息,包括户号、业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现住址等内容,以电子表格的形式,提供给一些装修公司、建材公司、家具公司的销售人员,其中可能影响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信息2276条,一般信息633条。樊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一审判处樊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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