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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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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docx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放射诊疗的安全防护,规范放射诊疗行为,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职业人员及受检者的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规及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l30-2013)等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一、成立放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管理委员会。成立由副院长为组长、放射科科长为副组长、办公室、医务科、设备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放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放射诊疗质量控制和日常放射防护管理的领导、组织与协调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的放射卫生管理员督促放射卫生工作的落实。二、警示告知1、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处、各控制区出入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工作状态指示灯下方设置"当心辐射,灯亮勿进!"警示语:2、放射检查前,放射工作人员应事先告知受检者、患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三、落实放射实践正当化和防护最优化原则1,放射检查须明确医疗目的,严控受照剂量。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不善、转诊等理由让受检者受到重复照射。2、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检查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不得将X射线胸部检查列为婴幼儿及少年儿童常规体检项目;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其是否怀孕;若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8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检查。3,应按标准配足放射工作人员或受检者、患者和陪检者放射个人防护用品。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检查场所,并将机房门反锁好后方可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放射检查。5、放射检查时,应加强对受检者、患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的屏蔽防护及放射工作人员、陪检人员的防护。四、加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评价、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及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的管理1,本单位的新、扩、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施工前(设计阶段)应委托取得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并报经卫生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合格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认可书方可施工建设。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并报经卫生行政审批部门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方可投入使用。2、本单位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应委托取得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状态和防护检测;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放射诊疗设备,也应经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合格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后方可启用。对检测发现有明显辐射泄漏的,应据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和检测机构的建议进行整改和复测达标。五、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1、本单位须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进行医学影像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使用放射性核素、射线装置开展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等放射诊疗活动。该两证应按法定周期同时进行校验。2、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在放射工作场所明显位置公示,不出借、转让和伪造。若该证不慎遗失,应公开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e3,若本单位的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诊疗设备、诊疗项目发生变更时,须向卫生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使用。六、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放射卫生培训、个人剂量监测的管理1,本单位拟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经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并接受上岗前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参加放射工作。2,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应每2年接受一次放射卫生法律和防护知识培训一次和职业健康检查;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须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7日内书面告知检查结果;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应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应及时安排;为所有放射工作人员配备个人剂量计,并督促其工作时须按规定佩带,并委托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3个月进行一次个人剂量监测;若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1/4时,应查明原因。3,本单位不得安排怀孕或哺乳期妇女参加应急处理和职业性内照射工作。4,本单位应健全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卫生防护培训、个人剂量监测等档案,并终生保存。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医院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七、加强设备的管理与维护等工作1、已停用的放射诊疗设备应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2,指定专人负责放射诊疗设备的使用管理与保养维护及机房的整洁工作。3、加强放射工作场所的水电安全、消防管理及突发情况下人员的有序疏散。八、加强内部工作监查放射卫生管理员应定期对加强本单位相关部门放射安全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查。若发现有违反相关放射卫生法规规定与标准要求的,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落实整改。放射安全防护督查结果应与科室及个人的年度绩效挂钩。九、及时上报年度放射卫生工作情况每年度10月底前应向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书面报告放射卫生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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