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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员奖惩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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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员奖惩规定.docx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员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肃监察队伍纪律,及时、严肃地处理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根据某某地产集团监察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监察人员采取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为公司和监察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有损监察工作和公司利益的,给予相应处罚。第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某某地产集团监察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工作有重大失误、失职以及有其他严重错误的监察人员,应当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第四条执行纪律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违纪必究,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监察人员的奖励分为:公开表扬、奖金、加薪、晋升等奖励。第六条监察人员有下列表现的,给予奖励:(一)在监察工作中(包括价格稽查、工程造价及质量监察、工程及采购招标监控、巡查、案件调查)表现优异,一次性为公司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总额超过100万元的,给予奖金或公开表扬奖励;总额超过300万元的,给予加薪或奖金奖励;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给予晋升或加薪奖励;总额超过IooO万元的,由集团监察中心提出奖励方案;(二)通过办案,一次性追缴非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给予奖金或公开表扬奖励;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给予加薪获奖金奖励;3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给予晋升或加薪奖励;5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监察中心提出奖励方案;(三)单项业务成绩优异,受集团通报表彰的;(四)监察工作卓有成效,对监察制度有突破创新,经实践检验并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以上认可的;(五)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用确有成效的;(六)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作出重大贡献,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以上认可的;(七)在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积极抢救或处置得当因而避免公司重大损失的;(八)保护公司财产或财物,使其免受重大损失的;(九)其他可以给予奖励的情形。上述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追缴非法所得、避免公司损失必须以实际减少、挽回、追缴、避免数额为标准。第七条给予员工奖励,由本部门向上级部门提出,报集团监察中心审核后,视具体情况,提交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作出奖励决定。重大奖励,应当报请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批准。加薪、晋升等奖励,应依照公司规定的程序提交人事部门。第三章处罚第八条对监察人员的纪律处分分为:公开批评、罚款、减薪、降职、辞退等处分。经济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处罚并用。第九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的,给予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给予减薪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第十条违反规定向监察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地区/子公司领导透露案情,影响案件调查工作的,给予公开批评、罚款或减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第十一条监察人员中有不团结现象,部门负责人核心作用差的,给予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公开批评、罚款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减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第十二条未经允许,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亲属经商、办企业,得以与公司建立业务关系,从中谋取利益的,给予公开批评、罚款或减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第十三条利用职务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第十四条违反规定,插手业务部门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予公开批评、罚款或减薪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第十五条各级监察部门或监察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公司资金,收受贿赂的,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降职或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者私用公司车辆造成损失的,给予公开批评、罚款或减薪处分;致使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因失职致使所驾驶车辆丢失、被盗,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给予公开批评、罚款或减薪处分。第十七条由于违反公司规定或失职,未按价格稽查流程监督稽查的,给予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减薪或降职处分。第十八条由于违反公司规定或失职,未按工程造价与质量监察工作流程监督的,给予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减薪或降职处分。第十九条由于违反公司规定或失职,未按招标流程监督开标的,给予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减薪或降职处分。第二十条由于违反公司规定或失职,未按考察制度监督考察的,给予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减薪或降职处分。第二十一条由于违反公司规定或失职,未按巡查制度巡查的,给予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减薪或降职处分。第二十二条丢失案卷、案件材料或重要文件、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文件的,给予公开批评、罚款或减薪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第二十三条滥用职权,对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批评人报复陷害的,给予公开批评、罚款、减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第二十四条违反监察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有意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迟延报告的,给予辞退处分;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的,给予降职以下处分。第二十五条违反案件受理规定和立案调查规定,故意有案不立、违规立案的,给予辞退处分;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的,给予降职以下处分。第二十六条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接受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宴请、钱物的,给予公开批评、罚款或减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第二十七条为案件当事人减轻或者开脱责任,隐瞒、伪造证据,以及私自制作、修改证据,改变案情及案件性质等徇私舞弊的,给予辞退处分;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的,给予降职以下处分。第二十八条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通风报信、泄露监察工作秘密或公司商业秘密的,给予公开批评、罚款或减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第二十九条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给予公开批评、罚款或减薪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第三十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辞退处分。第三十一条刑讯逼供,情节较轻的,给予公开批评、罚款或减薪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第三十二条非法扣留、封存文件、物品和非法所得的,给予公开批评、罚款或减薪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第三十三条挪用赃物或非法所得、调换或变价处理赃物和暂予扣留、封存物品,或对赃物和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应给予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公开批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罚款、减薪或降职处分。第三十四条干预他人办案或擅自办理案件的,给予公开批评、罚款或减薪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第三十五条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给予公开批评、罚款或减薪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第三十六条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给予辞退处分。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给予辞退处分。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不给予辞退处分,但必须给予降职处分。依法被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减薪或降职处分。第三十七条凡受到辞退处分的,不得再录用。受降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奖金。第三十八条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等级,其中受公开批评以外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和奖金档次。第三十九条给予纪律处分,必须依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做出决定。其中给予减薪、降职、辞退处分的,应依照公司规定的程序提交人事部门。第四十条受辞退以外的处分,根据受处分员工的悔改表现程度,由原处理机关按照规定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减薪、降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和等级。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职务、等级和提高工资奖金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四十一条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集团监察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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