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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若干规定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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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若干规定的起草说明.docx

    天津市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的若干规定起草情况说明为优化动物诊疗行业经营环境,加强对动物诊疗服务行为的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动物诊疗活动市场的发展实际,我委组织起草了天津市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农业农村部新修订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5号)和新颁布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6号),对动物诊疗机构经营和执业兽医管理等做出了新规定,在现行动物诊疗机构功能室建设,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建设、执业兽医备案管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新修订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诊疗服务行为,促进全市动物诊疗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我委起草制订了天津市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的若干规定。二、主要内容及解决的重点问题天津市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十一条,第一、二条明确了规定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三、四条明确了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授权,对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条件(尤其是诊疗场所使用面积)进行了细化。第五条明确了动物诊疗机构使用X光机所应具备的条件等进行细化要求。第六、七条明确了动物诊疗机构从业执业兽医人员数量和执业兽医备案。第八条明确了动物诊疗机构对诊疗废弃物的处置行为。第九条明确了动物诊疗机构在从业服务行为中做好诊疗告知活动,避免产生诊疗纠纷。第十条对动物诊疗活动年度报告工作进行细化补充。第十一条明确了规定的施行日期。规定通过明确动物诊疗服务行为的人员资质、数量备案管理等要求,强化了动物诊疗从业人员依法经营服务的法律意识,保障了动物诊疗管理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通过明确动物诊疗机构场所面积、器械设备、X光机使用等要求,为保障动物诊疗服务质量提供了必要设施设备条件。通过明确诊疗废弃物处置、诊疗服务告知、诊疗活动年度报告等,确保了动物诊疗机构服务行为的安全健康发展。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其中主要法律法规条款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2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隔离室、药房等功能区;(五)具有诊断、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3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动物诊所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二)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4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动物医院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二)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三)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除前款规定的动物医院外,其他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5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6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在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7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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