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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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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22).docx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22) 4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组织实施。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13日辽宁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 1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辐射事故分级1.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1.2 重大辐射事故(II级)1.3 较大辐射事故(In级)1.4 一般辐射事故(IV级)3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1.5 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4应急响应1.6 信息报告1.7 先期处置1.8 分级响应1.9 4应急监测1.10 部支援4. 6安全防护4.1 通信联络4.2 事故通报及信息发布5应急终止5. 1应急终止条件5.2应急终止程序6后续行动6. 1应急状态终止后的行动6.1 善后处置6.2 总结报告7应急保障7. 1能力保障7.1 资金保障7.2 物资保障7.3 队伍保障7.6 响应场所及设施、设备保障8附则8.1 术语解释8.2 预案管理与更新8.3 预案解释8.4 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控制、减轻和消 除辐射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 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 索。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 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 和防护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 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 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I)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2)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3)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中发生的辐射事故;(4)铀(牡)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5)其他可能对我省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辐射事故或事件。1. 4工作原则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 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辐射事故发生后,地方政府和有关 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辐射事故分级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 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级别。1.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1) 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4)对我省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1.2 重大辐射事故(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1) 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 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1.3 较大辐射事故(In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1) In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 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1.4 一般辐射事故(IV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1) W、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4)铀(牡)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 果;(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3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省辐射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简称省辐射事故指挥 部)、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组成。1 .1省辐射事故指挥部当我省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和其他需要省政府组织协调的辐射事故时,省政 府成立省辐射事故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生态环境 厅厅长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公安厅、省 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 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事发地市政府(含省沈 抚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相同)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各市政府应参照省辐射事故应 急指挥体系架构成立辐射事故专项指挥部。应急期间可根据事故应对需要调整成 员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辐射事故应急指 示和要求;领导、指挥和协调有关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负责向省政府和国 家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批准向省政府和国家相关部门报告应急工作情 况;批准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指导、督促事发地市政 府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批准发布有关辐射事故新闻、信息,组织召开新闻发 布会。1.1.1 省辐射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省辐射事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省辐射事 故指挥部日常工作,设在省生态环境厅,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兼任,副主任 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负责与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文件的运转管理及归 档;传达和贯彻省辐射事故指挥部的指示,综合协调各应急工作机构的应急响应 行动;协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组织接收向省辐射事故 指挥部报送的文件及建议,审核向省政府、生态环境部提交的报告和向社会公开 的信息;根据省辐射事故指挥部的命令,向各应急工作机构下达行动指令并督促 落实;负责编制应急总结报告;批准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1.1.2 成员单位及职责省生态环境厅:承担省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 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指导督促事发地 市政府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 组赴现场协助开展相关工作;为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提供技术支持, 协调做好收贮等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做好跨省区域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负责 制(修)订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培训与演 习;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省委宣传部:配合省政府组织的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和新闻发 布工作;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负责实施公众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工作。省委网信办:负责辐射事故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指导开展辐射事故网上宣 传和舆论引导,协调督促有关地方部门做好应急期间涉辐射事故网上舆情监测、 分析研判,管控处置网上相关违法信息。省委军民融合办: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做好铀(牡)矿场外次生辐射事故的 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省公安厅:负责指挥、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开展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协助 开展人员疏散工作,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 先通行,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工 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 和新闻发布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保障省级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及应急装备经费,确保省级 突发辐射事故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负责在应急处置中按规定应由省 级财政承担的有关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参与因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和应急处置工 作;负责组织提供运送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省水利厅:负责监测并发布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 跨市、跨流域应急水量调度;参与辐射事故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现场伤员的急救、转运和洗消等紧急医学救援工 作;对事发地卫健部门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负责组织伤员的医疗救治,报送人 员救治信息;负责辐射事故涉及人群的健康状况调查与评价;负责食品和饮用水 的应急辐射监测;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省应急厅:根据工作需要,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 作。省地震局: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所需的地震资料,开展事发地周围局 部地区地震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向省辐射事故指挥部提供地震监测预报、预警 信息。省气象局: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所需的气象资料,开展气象分析咨 询;开展事发地周围局部地区气象观测,及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天气预报、 预警信息。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调度 各种通信资源,保障应急通信指挥畅通。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洗消、救援等工作。各市政府:负责制定或修订本辖区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准备工 作;负责批准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负责本辖区内较 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辐射事故的去污及事故的处理 处置;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按照省指挥部办公室指令组建现场指挥部,并 积极配合省辐射事故指挥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时,按照省指 挥部办公室指令组建现场指挥部,并积极配合省指挥部办公室开展应急响应工 作;负责完善本辖区内辐射应急监测能力建设;负责因辐射事故导致的群众转移 和临时生活安排等工作。3. 1.3事故责任单位职责(1)贯彻执行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落实核与辐射安全全面责任 和应急响应主体责任;(2)制定、修订并落实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文件,做好应急准 备工作;(3)发生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减轻事 故后果,做好事故处理、应急监测、污染处置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等工作,并立即 向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4)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协助做好收贮等工作;(5)配合和协助做好周围环境应急监测、放射性后果评估等辐射事故应急和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6)依法承担由辐射事故导致的应急处置费用。所有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保障方案或预案,并参与应急演习。2 .2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省辐射事故指挥部授权省指挥部办公室视情设立应急响 应组,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各应急响应组及职责如下:3 . 2. 1协调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其职责是:(1)负责向各应急响应组传达工作要求,组织协调各应急响应组有效开展应 急响应工作;(2)负责省指挥部办公室的外部联络和信息交换,文件的运转管理及归档;(3)根据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的指令,起草应急工作指令单;(4)督办应急响应各项指令落实情况;负责应急指挥中心软硬件运行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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