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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教育法治学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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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教育法治学会.docx

    黑龙江省教育法治学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教育法治学会教育法治科研课题的科学管 理,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群众性教育科研,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研课题应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 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大部署为依据,按照依法治教实施纲 要(2016-2020年)的要求,深入研究教育教育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与 实践问题,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第三条黑龙江省教育法治学会科研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两 大类。第四条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应遵循下述原则:(一)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一致。(-)提倡科学性、创新性、前瞻性、实践性、有效性。(三)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育科研工作者和学校校长、教师的积极性, 引导和推进群众性教育科研活动。第五条 黑龙江省教育法治学会科研课题面向全省择优立项,接受来 自各级各类学校、个人会员的推荐和申报。第二章组织第六条黑龙江省教育法治学会学术委员会总体负责教育科研课题研 究工作。学术委员会指导、审核规划课题指南和课题管理办法;对科研课 题的立项申请进行审议;组织学术咨询和成果鉴定。第七条黑龙江省教育法治学会秘书处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具体负责 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工作。秘书处制定并发布科研课题指南,修订课题管理 办法;受理课题申报;组织开展课题的立项审批;指导委托单位对受托科 研课题进行过程管理;审核结题材料;向完成课题研究的课题组颁发结题 证书;组织课题成果宣传推广等。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八条黑龙江省教育法治学会学会每五年发布科研课题指南,在规 划期内受理课题申报二次。第九条 申报课题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科研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具有讲师(中小学二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称。(-)具有必要的研究条件。(三)能够切实承担起组织课题研究的责任。第十条课题申报要符合以下要求和程序:(一)课题指南是研究方向和领域,仅供参考,应以教育法治理论和 实际问题为出发点确定研究课题。(二)填写黑龙江省教育法治学会科研课题申报表(以下简称中 报表)一式三份,课题申报时需交纳IOO元申报评审咨询费。(三)申报表须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后, 报学会秘书处。第十一条黑龙江省教育法治学会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课题进行评 审,报会长办公会审定。第四章管理第十二条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课题的具体实 施方案,在一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学会秘书 处。课题负责人可向学会秘书处申请推荐开题专家。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组织课题的具体研究工作,要采取切实措施 加强对课题的支持和对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学会秘书处对已立项课题 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第十三条 题有变更情况的,课题组须提交书面申请,由课题负责人 签字,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交学会秘书处审核后,由学会秘书处统一备案。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会学术委员会撤销其课题。(-)违反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者;(-)有剽窃行为或弄虚作假者;(三)与研究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劣者;(四)已到结题时间但未结题,且未提出延期申请者;(五)获准延期但到期后仍不能完成者;(六)借“黑龙江省教育法治学会(XXX)总课题组”等名义开展非 学术活动者;(七)借课题研究之名,谋取不当利益者。第五章结题程序第十五条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应组织课题结题鉴定工作。课题结题 鉴定一般采取会议方式,由课题组自行组织,秘书处监督。第十六条课题结题程序:(-)课题负责人向学会秘书处提出结题申请;(二)审核通过后,学会向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做书面结题申请批复;(三)课题负责人准备结题相关材料;(四)课题负责人组织召开结题鉴定会,向鉴定专家进行陈述、答辩,最后由专家组共同评价并签署鉴定意见;(五)专家鉴定后将结题所需材料报送至学会秘书处,同时将结题材 料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六)相关课题结题材料由学会秘书处统一存档备案。第十七条 课题结题鉴定必须准备的文件包括:开题报告,工作总结 报告,研究报告,成果简介、主件及必要的附件,课题申请书复印件以及 被决策部门采纳或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证明等。第十八条 结题验收。在专家鉴定的基础上,经学会学术委员会审定, 学会向课题组颁发黑龙江省教育法治学会科研课题结题证书。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黑龙江省教育法治学会学术委 员会。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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