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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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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起草说明.docx

    关于杭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进一步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我局对杭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ZJACl7-2021-0003)进行了修订。一、必要性2021年7月15日,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强调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于“首违不罚”适用条件中的“是否后果轻微和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赋予了行政机关较大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为规范裁量基准的实施,避免发生畸轻畸重、显失公平情况的发生,需要在裁量基准中对于“首违不罚”进行明确。2022年以来,国务院、省政府陆续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进法治政府升级版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2)17号)等文件,提出裁量基准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细化、量化,要精简执法事项,推行“首违不罚”,开展包容审慎执法。杭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1年7月10日实施以来,相关法律法规及社会实际情况已发生变化,部分裁量基准与社会经济发展步调不一致。因此,及时修订裁量基准是适用新时代要求,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和必要工作。二、总体情况本次裁量基准修订涉及16部杭州市地方性法规及5部政府规章关于公路经营及养护、出租客运、客货运、维修驾培、公交轨道、交通工程、环保控烟、港口船舶等共150项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法制统一、程序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我局在原150项裁量基准的基础上将其优化至135项,明确19项“首违不罚”裁量基准。本次修订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为目标,着重对裁量情节进行优化,避免过去仅以违法行为次数为判定标准,确保行政处罚裁量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有效避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的现象。三、增设不予行政处罚裁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七十四条,19项裁量基准增设了“首违不罚”裁量情节:(一)未按照国家和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养护规定进行养护作业;(二)擅自设置或者变更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三)未按规定配备驾驶员,或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未达车辆技术标准;(四)班车客运经营者擅自变更发车时间;(五)客运站(场)不按核定的班次、班时进行作业;(六)小型物流配送车技术条件和外观标志标识不符合规定或加装顶灯和计价;(七)其他运输车辆设置、喷涂与小型物流配送车相同或近似的外观标志标识;()营运货运车辆未按规定接受年度审验;(九)未按规定公开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材料及配件价格、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服务承诺等事项;(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进行检验;(十一)未按规定附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十二)未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十三)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教练员、教练车和教练场等情况;(十四)未按规定建立教练车档案;(十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备案;(十六)违反驾驶员、乘务员作业规定;(十七)利用非机动车从事非法营运;(+)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十九)未履行控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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