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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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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docx

    武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武政行复决(2023)9号申请人:许凯旋,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住址:衡水市武邑县。被申请人:武邑县公安局县城新区派出所地址:武邑县武邑镇。第三人:侯桂云,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现住址:衡水市武邑县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武邑县公安局县城新区派出所邑公(新)行罚决字(2023)0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6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武邑县公安局县城新区派出所邑公(新)行罚决字(2023)0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申请人称:第三人侯桂云与其老伴在申请人许凯旋家门口言语辱骂并在门口抢夺申请人手机,抢夺过程中手中钳子碰撞到申请人手机造成中框掉漆缺损,在家门口追打申请人许凯旋,手持铁丝锐器(老伴手持钳子)对申请人许凯旋左臂进行打击。行政处罚决定书只处罚第三人侯桂云并未追击其老伴任何责任和手机赔偿事宜。第三人侯桂云老伴自称武邑老干部并扬言自己是退休老干部,老伴是退休教师,告到哪里都无法处理。申请人有手机视频作为证据(视频证据已提交给武邑县公安局新区派出所)视频中体现出第三人及其老伴对申请人进行堵门辱骂、手机抢夺、手持锐器打击申请人、聚众辱骂申请人(视频中可以体现周围有围观群众)。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申请人与第三人侯桂云和老伴李志斌发生矛盾并进行争论,但事实上申请人并未与其发生任何矛盾,也并未与其争论,完全是第三人侯桂云和李志斌单方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第三人进行全部责任的判罚,判罚结果非常轻,也未参照退役军人权益保护法(试行)进行判罚,也未判罚其老伴李志斌。被申请人称:一、武邑县公安局新区派出所作出的邑公(新)行罚决字2023)0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3年4月25日下午5时许,武邑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许凯旋报警称:在武邑县文苑小区内有人因扎篱笆对其进行辱骂。武邑县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接指令后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处理,并于当日对许凯旋侮辱案依法受理。经调查查明:侯桂云为武邑县文苑小区B3号楼住户,长期占用B3号楼南侧一公共空地,并在该空地上种菜、种树,紧邻该空地的南侧车库为许凯旋家所有。2023年4月25日下午4时30分左右,侯桂云与其丈夫李志斌手持铁丝、钳子对其长期占用的空地扎篱笆,在扎篱笆过程中,许凯旋正在自己车库内,在听到对方扎篱笆声音后,许凯旋从车库出来,称侯桂云与李志斌往墙上扎篱笆、钉钉子的行为把其车库墙震裂了,并让侯桂云、李志斌不要往外墙上钉钉子、扎篱笆(非许凯旋家车库外墙),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侯桂云对许凯旋进行言语辱骂,许凯旋便拿起手机进行录像,侯桂云、李志斌夫妇见状,上前阻挡许凯旋使用手机录像。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手机录像等证据证实。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其违法行为。二、武邑县公安局新区派出所决定对侯桂云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武邑县公安局新区派出所2023年4月25日对文苑小区侮辱一案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查明案件事实,按照程序调查取证,现查明侯桂云的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对许凯旋提出的侯桂云、李志斌使用铁丝、钳子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其手机损坏,因没有客观证据支持,现无法查明侯桂云夫妇是否构成殴打他人行为与损毁财务行为。所以,武邑县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根据现有证据依规定对侯桂云进行处罚。三、武邑县公安局新区派出所作出的邑公(新)行罚决字(2023)0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侯桂云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处适当。侯桂云在公共场合对他人进行侮辱,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侯桂云作出治安罚款300元处罚。适当法律正确,量处适当。上述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适,适用法律正确。第三人称:许凯旋以霸占文苑小区的绿地为目的,找茬闹事,制造事端,寻衅滋事。文苑小区的绿地这些年来被很多业主占用种东西,第三人也占用了一块儿种树种菜。2022年11、12月份我菜地南邻车库业主武邑县阳光花城小区的业主许红松(许凯旋之父)在文苑小区的公共用地上私自建房,将我菜地的篱笆全部拆除,砍伐了我的一棵桑树,将菜地挨着他车库的部分铺上约2米宽10米长的路面砖。2023年4月25日第三人夫妇在该地块重新扎篱笆时发现许红松在菜地铺的砖下露着一段电缆,当即通知了电力局,电力局认为不安全,就掀了砖重新埋了电缆。下午第三人夫妇继续扎篱笆时,许凯旋找茬闹事,说我们在他家车库墙上钉钉子把他家的墙震裂了,并辱骂我们,我被激怒了,自卫性地骂了他。许凯旋在激怒第三人后就不骂了,随即有预谋地给第三人夫妇录像,并说发到网上人肉我们。在派出所调解时,许凯旋不容我道歉,要求我清除篱笆,给他铺上地砖,这分明是以霸占文苑小区的绿地为目的,提出无礼要求,要挟派出所。申请人的恐吓和无理要求,以给第三人夫妇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和压力,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正常生活。申请人父子二人的霸道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我们希望有个公正的判决。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5日下午4时30分左右,侯桂云与其老伴李志斌在武邑县文苑小区B3号楼南空地扎篱笆时,与其所扎篱笆空地的南邻车库所有人许凯旋发生矛盾,双方在争论过程中侯桂云辱骂许凯旋。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的邑公(新)行罚决字(2023)0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许凯旋、侯桂云和李志斌的陈述及现场手机录像等证据能够证明,侯桂云、李志斌与许凯旋发生矛盾时,侯桂云存在对许凯旋进行言语辱骂的情形,但无相关证据证明申请人所说侯桂云、李志斌手持锐器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的行为,武邑县公安局县城新区派出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处罚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侯桂云作出行政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邑公(新)(2023)0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武邑县公安局县城新区派出所作出的邑公(新)行罚决字(2023)0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武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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