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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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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

    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8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8495号)、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0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由学校及各单位占有、使用的,达到固定资产建账标准的非经营性资产,以及接受组织及个人捐赠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及其它固定资产。第三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或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具体形式有:出售、转让、出让、置换,报废(包括房屋拆除),报损,划转、对外捐赠。第二章组织管理及基本原则第四条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固定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一)固定资产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二)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三)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四)出售、转让、出让固定资产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五)凡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以及道路、名贵树木的处置必须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及基建处审核;车辆的处置必须经学校资产管理处审核,报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文物及陈列品的处置由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六)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进入学校财务专项账户。第三章处置范围、审批权限及基本程序第六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主要包括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设备等固定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等。第七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一)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报资产管理处鉴定、审批。(二)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1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查、鉴定后,报主管校长审批。(三)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5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查、鉴定,并经主管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审批。(四)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单位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申报单位提出专题报告,经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鉴定小组进行论证,并经主管校长审核,报学校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五)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申报单位提出专题报告,经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鉴定小组进行论证,并经主管校长审核,经由学校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报教育部审批。待教育部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固定资产处置工作。(六)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处置,由申报单位提出专题报告,经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鉴定小组进行论后,经主管校长审核,并经学校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报教育部,并由教育部报财政部审批。待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第八条每学期末,资产管理处将整理、汇总本学期学校发生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报教育部备案。第四章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第九条申请固定资产处置应提交以下基本资料:(一)申请报告;(二)*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三)拟处置资产的价值凭证;(四)其他材料。第十条申请出售、转让、出让除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具体方案,包括固定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第十一条申请固定资产置换除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第十二条申请固定资产报废、报损除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以及*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技术鉴定表。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出售、转让、出让和置换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第十四条申请固定资产划转除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拟划转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相关批文。第十五条申请固定资产捐赠除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捐赠报告,包括:捐赠原因、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等。捐赠完毕还应提供由受赠方出具的单位收据及相应证明。第十六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凭核准的*大学资产处置申请表或上级部门批复的有关文件,调整相关固定资产账目。第十七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程序或擅自越权处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三)截留挪用资产处置收入;(四)其他造成学校固定资产损失的行为。第十八条凡在资产处置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追究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此前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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