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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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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黔财教2012)7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是由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奖补各地用于资助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的资金。第三条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省级统筹、鼓励县级投入、注重绩效”的原则。第二章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第四条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用于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资助对象为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公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内就读的低保家庭儿童、福利机构监护儿童、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儿童、残疾儿童以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儿童。第五条学前教育资助的标准为每生每年为500-800元。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六条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到各县(市、区、特区),由各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资金应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资金分配因素为在园人数、集中连片特困县、少数民族地区、地方投入等四个因素。分配因素权重为在园人数50%、集中连片特困县15%、少数民族县15%、地方投入20%。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决策部署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必要时并参考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和权重。第七条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第八条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的十五日内,将资金科学合理分配到学前教育机构。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要逐级审核于年底上报到省教育厅。资金分配和资助情况要及时录入学前教育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受助幼儿信息在学前教育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可查询。第四章资料管理第九条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将每年的资助工作相关资料整理备查。主要内容包括:(一)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上年度学前教育资助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发放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二)每年春季学期结束时,各市(州)教育和财政部门共同将本市(州)和县级财政投入情况,包括市(州)、县级财政对学前教育儿童资助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投入的预算文件、政府会议纪要等报省教育厅,作为本年度资金分配依据。(三)本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当年本地区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资金安排计划等,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第十条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地方投入情况是开展绩效评估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逾期不提交相关资料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分配当年资金时,相关因素作零分处理。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预算审核和资金下划工作,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与具体预算资金;省教育厅负责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负责审核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相关材料和数据,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学前教育资助工作,运用学前教育资助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项目管理。第十二条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收到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后,要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资助工作如期完成。第十三条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平衡预算、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发放人员津补贴以及冲抵地方应承担的相关经费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补助资金的参考依据。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预算执行监控。第十六条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业务分工和补助资金具体管理使用情况等,切实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积极加强沟通协作,强化资金监督检查,确保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学前教育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通过公告栏对资助开展情况全程公开,有条件的还可通过学前教育机构门户网站公开。第十八条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九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中,违反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办法或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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