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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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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docx

    附件江苏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增强市县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2260号)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列均衡性转移支付项下,用于推动各地区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提升我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水平。第三条省财政统筹分配中央财政和省本级安排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不规定具体用途,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第四条奖励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聚焦重点。以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为核心因素,对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模大、新增落户多、基本公共服务成本高的地区加大支持。(二)促进均等。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倾斜,缩小地区间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上的差距,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居民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两个均等化”。(三)考虑差异。充分考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成本差异,对跨省落户、省内落户和本市落户实行差异化的奖励标准,兼顾对跨省流动的支持和均衡省内流动的职责。第五条奖励资金包括落户人口奖励资金、落户增支补助和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资金,适当考虑绩效奖励。第六条奖励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一)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主要以公安部门提供的数据,区分跨省落户人数、省内跨地市落户人数和市内落户人数,采取不同权重,体现各地吸纳不同流入地农业转移人口的成本差异,主要按新增落户人口分配,适当考虑累计落户总人数。(二)基本公共服务成本。主要参照各地人均财政支出水平,加大对公共服务成本较高落户地的支持。(三)财政困难程度。参考各地一般公共预算财力水平,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支持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四)随迁子女义务教育。考虑各地接收随迁子女入学人数和工作努力程度等因素予以奖补,引导市县重视解决随迁子女就学问题,加大教育资源供给力度,提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保障水平。(五)绩效奖励。考虑各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突出正向激励,引导市县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第七条奖励资金按照以下公式测算:(-)奖励资金=落户人口奖励资金+落户增支补助+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资金+绩效奖励资金(二)某地落户人口奖励资金=落户人口奖励资金总额X某地落户人口奖励资金分配系数÷市县落户人口奖励资金分配系数某地落户人口奖励资金分配系数二(跨省落户人口X权重+省内跨市落户人口X权重+市内落户人口X权重)X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人均财政支出系数跨省、省内跨市、市内落户人口权重为5:3:Io财政困难程度系数根据各地一般公共预算财力情况测算。人均财政支出系数根据当地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占市县平均支出的比值等因素测算确定。(三)落户增支补助=落户增支补助总额X某地落户人口增支金额+市县落户人口增支金额某地落户人口增支金额=落户人口X人均重点支出人均重点支出根据某地常住人口和教育、社保、卫生等相关支出测算。(四)某地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资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资金总额X某地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资金分配系数÷2市县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资金分配系数某地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资金分配系数=随迁子女在校生数X市县工作努力程度系数+义务教育支出系数市县工作努力程度系数根据随迁子女在校生变化情况及其占比变化情况等确定。义务教育支出系数根据各地小学、初中等教育支出和共同财政事权分档分担比例等确定。(五)绩效奖励资金主要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相关配套政策出台、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分配。第八条设区市财政部门要结合省财政资金安排情况,结合自身财力,建立健全市对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并向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模大、新增落户多、基本公共服务成本高的地区倾斜。第九条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奖励资金和自有财力,结合本地区实际,安排用于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增强社区保障能力以及支持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家和省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落实到位。省财政厅根据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有关要求,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资金使用部门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预201948号)同时废止。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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