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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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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docx

    金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规范市场行为,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资料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主导专业,下同)、监理员。第四条公开招投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第五条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安监站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委托手续及施工许可时,应将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重点审查内容,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检查人员配备到位、人证相符,检查与投标书的一致性,并及时将其录入金华市建筑市场监管系统。第六条除项目技术负责人按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由建筑施工企业任命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第七条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但同一项目不同标段情况除外。经建设单位同意,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同时担任不超过三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各个工程项目现场监理部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按设计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以下简称“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施工专业分包还应取得施工总承包企业意见。监理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后,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可以撤离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予以办理关键岗位人员解冻手续。第九条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施工、监理单位应自办结质安监委手托手续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下列情形除外:(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2)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3)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4)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5)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6)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7)其他原因。更换人员的资格等级不得低于更换前资格条件,项目负责人、总监还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人员更换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总人数的50%o第十条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建筑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告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登记。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告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登记。公开招投标工程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取得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同意后,及时到工程许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他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及时到工程许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工程许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人员更换情况录入金华市建筑市场监管系统。第十一条现场监理部需建立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勤考核制度,并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须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如关键人员确需白晚调班、法定工作日调班、请假的,应书面向监理部或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建考勤机,加强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第十二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应定期检查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本办法和合同要求配备到位、是否在岗、是否为本单位人员、是否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巡查中发现有关键人员不在岗时,应在原巡查频率期内加倍抽查,巡查、抽查发现有不在岗行为,且不能说明原因的,应作为不在岗。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各类检查时,应将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要内容,并以此作为评价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外地进金企业中的省外企业的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第十四条没有委托工程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的配备人数应参照附件2执行,其中驻地代表要有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以施工许可证发放时间为准)。附件:L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2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3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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