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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侯县工信局机关定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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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侯县工信局机关定密制度.docx

    闽侯县工信局机关定密制度第一条公文拟稿时要依法定密。各科室具体承办人员要依据保密范围,对工作中产生的事项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拟定密级,并提出定密依据。第二条拟稿人必须在文稿密级栏内拟定密级,如属国家秘密事项,则按所需保密等级定为“秘密”、“机密”或“绝密”。如属内部事项,则定“内部”,不得使之处于空白。区分的标准和依据是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三条对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公文,应依据有关期限规定确定保密期限。除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年记;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记。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如“秘密*5年”)o第四条审核文稿内容的同时,一要审查是否确定了密级;二要审查所定密级是否准确。分管领导签发文稿的同时审批密级,发文员在编号、文印时再次对密级把关。在此过程中,凡密级不合格者,皆退回拟稿人,并重新审核、签发。第五条文件密级一经确立,其传递、核稿、签发、盖印、封发、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需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并按照文件规定的级别、范围进行传递,对涉密文件要由指定保密员负责全程监控,严禁非涉密人员介入。第六条对已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因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因为工作需要,原来接触范围需要作很大调整的;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变更或解密。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交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报保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第七条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以后,应当在原密级标志旁边标明,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第八条用于存储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必须统一编号、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磁盘的使用、传递、复制、保存、降密、解密和销毁等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的保密管理规定办理。第九条单位实行定密工作责任制。单位主要领导为定密主要责任人,按照“谁发文,谁定密”分级落实责任。定密必须及时、准确,发现错定、漏定、滞后定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条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公文、会议记录、计算机存储介质等的定密、变更、解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审查。审查工作必须定期进行,将重点涉密部门的文件资料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发现有漏定或错定密级的必须及时加以提醒和纠正,情况较重、屡教不改的必须严肃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必要的处分。为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保密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查。第二条保密审查的范围,即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工作秘密。机关各科室在办理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作出决定,实行同步审批。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查程序。第三条审查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开中涉及的重要问题需向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说明,得到明确答复意见后按要求进行公开。第四条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第五条审查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第六条对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查规定擅自公开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责任。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闽侯县工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程序一、主动公开:此项工作应按照办文流程操作,从信息拟制人员开始实施,即首先拟稿人在拟搞时应先对该信息是否公开提出初步意见(如不公开,应相应提出不公开的理由),科室核稿、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层层把关,对该意见进行确认。信息形成后,将此信息交由本局的公开工作机构汇总审查(定期进行)确定是否予以公开。二、依申请公开时:本局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公开申请和审查,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答复。三、局公开工作机构在审查中,遇有下列情形的分类处理(如业务科室或者有关领导在拟搞、审稿等信息产生过程遇有这些情形的,亦转由局公开工作机构组织处理):1、对于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权限的政府信息,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2、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3、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闽侯县工信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和管理规定为加强局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和使用管理,保证计算网络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保密工作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法、公安部计算机资源安全管理条例、福州市关于加强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的暂行办法等规定。二、坚持“谁上网,谁负责”,“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基本保密制度。三、严禁在互联网上传递、发布涉密信息,包括非涉密但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得在上网计算机处理内部文件资料,涉密的移动存储不得在上网计算机上使用。四、办公室设1台秘密专用电脑、1台公文处理专用电脑。秘密专用电脑单机使用,不能外接任何移动存储设备及网络;公文处理专用电脑用于处理内部文件资料,不得连接政务网(智网)以外的互联网,使用指定移动存储设备。专用电脑指定专人管理,设置计算机密码和口令,严禁无关人员上机操作;使用人员离机前,要确保计算机关机或进入屏幕保护状态。五、建立健全计算机管理台账,明确使用管理人员,并按时更新信息。局机关工作人员对各自使用的办公计算机及相关设备负责任,未经本人许可,不得随意操作他人计算机,下班及节假日,务必将电源开关关闭,彻底切断计算机电源,关好门窗,做好防火防盗。六、做好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每台计算机要定期升级计算机杀毒软件,进行查杀病毒,在使用软盘、U盘和移动硬盘等存储拷贝文件之前,要先查杀病毒,严禁在计算机有毒未杀的情况下,发电子邮件和拷贝文件到局机关的其他计算机上。七、严格工作纪律,禁止上班时间在网上聊天,玩游戏、炒股票、收发非工作邮件,禁止浏览和下载不健康信息,禁止从网上下载游戏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八、发现有未安装规定操作和使用计算机,发生泄密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置。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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