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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浑南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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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浑南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浑南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沈环浑南罚(2018)8号沈阳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415K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40甲法定代表人:金国光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2018年2月27日,沈阳市环境保护局东陵分局环境监测站对沈阳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雍华御景小区污水处理站排放废水中污染物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2月27日排出废水中有四项污染物超标,其中超标倍数最大污染物氨氮的浓度值超标5.35倍,以上证明沈阳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污水超标排放的事实存在。有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沈浑环检字2018第(08)号)等证据为凭。你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5月30日以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浑南新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浑南罚告2018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权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的规定,参照参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浑南新区分局自由裁量权细化表(2018年版),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一百万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盛京银行沈阳市沈河支行。户名:沈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30101022717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其六个月内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浑南新区分局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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