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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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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试行).docx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试行)(名称/经营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已经认真阅读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法律责任提示,知晓并确认以下内容:1 .双方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关于债权债务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管的有关规定。2 .双方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时,该个体工商户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等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3 .双方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前,该个体工商户应依法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已结清,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及其他未办结事项。如有,转让方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本着公平、自愿原则,就该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含消费类预付费服务)、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等事宜,已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予以妥善处理。5 .转让方未向受让方故意隐瞒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如有,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 .双方不存在利用变更经营者逃废债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实施涉税违法行为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如有,愿依法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转让方签字:受让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注:转让方和/或受让方是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均须签字。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法律责任提示1 .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可以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直接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2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3 .转让方和受让方为了更好地区分责任,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经协商一致,也可以采取“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权的转让,即:先由转让方申请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再由受让方申请设立新的个体工商户。(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4 .转让方和受让方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者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5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6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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