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第壹文秘!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第壹文秘
全部分类
  • 幼儿/小学教育>
  • 中学教育>
  • 高等教育>
  • 研究生考试>
  • 外语学习>
  • 资格/认证考试>
  • 论文>
  • IT计算机>
  • 法律/法学>
  • 建筑/环境>
  • 通信/电子>
  • 医学/心理学>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第壹文秘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范.docx

    • 资源ID:768718       资源大小:36.97KB        全文页数:9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如果您不填写信息,系统将为您自动创建临时账号,适用于临时下载。
    如果您填写信息,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系统自动生成),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范.docx

    ICS 35.020CCS L70 备案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 标准DB15DB15/T11082024代替DB15/T1108-2017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范Managementspecificationfordisclosedcreditinformation(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15/T1108-2017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范。与DB15/T1108-201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更改了公开机构职责(见5,2017年版的5)、公开范围(见6.1,2017年版的6.1)、公开方式(见6.2,2017年版的6.2)的内容;b)增加了公示信息隐私保护(见6.2);c)增加了公开内容(见7);d)更改了公开途径(见8,2017年版的7)的内容;e)增加了异议处理(见9)、信用修复(见10)内容。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提出。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本文件的主要起草人:商显刚、乌尼特、王啸然、陈植霖。本文件及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7年首次发布为DB15/T1108-2017;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机构、范围、途径等。本文件适用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披露等管理活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2117信用基本术语GB/T27004合格评定信息公开原则和要求DB15/T1110-2024公共信用信息术语3术语和定义GB/T22117、DB15/T1110202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总则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披露应遵循合法、规范的原则,符合GB/T27004的规定。5公开机构职责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包括:a)具体承办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事宜;b)维护和更新公共信用信息;c)按照行政权责清单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6公开范围6.1 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范围包括但不限于:a)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和各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依法公开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基础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风险提示信息等5类公共信用信息。b)信息主体的失信信息、风险提示信息公示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公示期限自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或者失信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公示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c)信息主体查询自身非公开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查询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证明以及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Cl)向社会公开披露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应当保密,不得披露。6.2 公共信用信息公开方式公共信用信息公开方式包括:a)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信息公开、信息共享和授权查询方式披露。b)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发布的公共信用信息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公开披露。c)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可以通过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平台进行信息共享的方式获取。d)信息主体享有查询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e)经信息主体授权,被授权主体可以查询、使用信息主体授权范围内的公共信用信息。6.3 公示信息隐私保护公示信息隐私保护包括以下内容:a)公示时应隐去居民身份证号码、年龄、性别、家庭地址、联系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b)公共信用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需要做特殊处理的情况,从其规定。7公开内容7.1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登记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登记信息公开内容见表1。表1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登记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名称|信息项名称是否公开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登记信息主体名称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工商注册号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类型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号码否成立日期是营业期限是地址是登记机关是经营范围是7.2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许可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内容见表2。表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名称信息项名称是否公开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许可信息行政相对人名称是行政相对人代码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行政相对人代码2(工商注册号)是法定代表人是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是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是许可类别是许可证书名称是许可编号是许可内容是许可决定日期是有效期自是有效期至是许可机关是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当前状态是数据来源单位拒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7.3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内容见表3。表3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名称信息项名称是否公开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行政相对人名称是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是法定代表人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是违法行为类型是违法事实是处罚依据是处罚类别是处罚内容是罚款金额(万元)是表3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内容(续)信息名称信息项名称是否公开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是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是处罚决定日期是处罚有效期是公示截止期是处罚机关是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数据来源单位是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7.4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增信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增信信息公开内容见表4。表4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增信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名称|信息项名称是否公开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增信信息红名单名称是机构名称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认定部门是认定部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认定依据是认定日期罡有效期始是有效期至是列入名单事由是7.5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严重失信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严重失信信息公开内容见表5。表5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严重失信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名称信息项名称是否公开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严重失信信息黑名单名称是机构名称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认定部门是认定部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认定依据是认定日期是有效期始是表5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严重失信信息公开内容(续)信息名称信息项名称是否公开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严重失信信息有效期至是列入名单事由是8公开途径81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制定信息披露服务规范,通过服务窗口、网络平台、移动终端等方式提供信息公开、政务信息共享和授权查询等服务。8.2 信息主体查询自身非公开信用信息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查询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证明以及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9异议处理9.1 信息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披露或者记载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异议申请:a)与事实不符、存在错误或者有遗漏情况的;b)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c)超过公示期限仍然公示的;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披露的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与信息提供单位进行核查处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二十日。核查处理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期限C核查处理期间,异议信息暂停披露C对无法核实的异议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信息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申请复核。9.2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公布异议申请的受理电话、电子邮箱、网站等受理方式和受理途径。10信用修复10-1在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内,失信信息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国家有关信用修复规定并具备修复条件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修复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更新相关信息。不符合修复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10-2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公布信用修复申请的受理电话、电子邮箱、网站等受理方式和受理途径。

    注意事项

    本文(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范.docx)为本站会员(p**)主动上传,第壹文秘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壹文秘(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1wenmi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1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第壹文秘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壹文秘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