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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涉外交流合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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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涉外交流合作管理办法.docx

    大学涉外交流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涉外交流合作的管理,推动涉外交流合作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涉外交流合作是指各学院、部处、各单位、社团、科研机构、师生、行政人员以学校的名义或在学校内开展的各类涉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按照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单位和机构已签订协议(备忘录)开展的各类项目或活动;与境外单位、机构或个人合作开展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和师资培训;接待境外人士来访;因公出访;开展中外(含港澳台)合作办学;举办国际会议(论坛);与境外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外国驻华使领馆开展合作或活动;邀请境外人士来校举办讲座(论坛)或学术交流;中外人文交流合作;外籍教师和国际学生招录和管理、境外合作办学、学术交流、科研合作、跟岗学习、实习见习、冬夏令营等。第三条涉外交流合作应严守政治纪律和外事工作纪律,符合国家有关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发展的部署和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符合学校建设发展的需要,不得危害校园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利益,不得损害师生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学校党委统一领导涉外交流合作,建立由党委统一领导、国际交流处牵头协调、多部门联动共管的管理机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成立学校涉外交流合作领导小组,负责谋划学校涉外交流合作工作、处理有关涉外交流合作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涉外交流合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承担。第五条涉外交流合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归口管理以及“谁开展、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申报、审批、备案、监管等管理制度。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按归口管理的原则,对拟开展的涉外交流合作内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组织者、境外合作方(组织、机构、单位和个人)、参与人员、资金来源、成果运用等关键环节和要素要严格把关,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开展有关活动。第二章审批管理第六条加强涉外交流合作内容管理。开展涉外交流合作应做到目的明确、内容清晰、对有关内容从严把关,严格将交流合作内容控制在教育领域范围内,不得开展危害校园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交流合作项目。第七条加强涉外交流合作机构和人员管理。开展有关涉外交流合作前,各单位应全面了解境外合作机构、单位和个人的背景情况并进行形势研判,确保境外合作机构和参与人员安全可靠。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交流合作,应严格对有关组织依法在我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开展临时性活动备案的情况进行核验,不得与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的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要建立与学校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渠道,及时掌握相关境外组织和人员的背景信息和应对策略。与境外教学、科研机构或个人合作开展科研项目、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等科研活动归口科学技术处或人文社会科学处审批管理。与境外政府机构、部门开展的科研项目、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等科研活动归口科学技术处或人文社会科学处审批,并报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的科研项目、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等科研活动由其负责人提供境外合作方的详细背景资料,先经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科学技术处或人文社会科学处审批,签订合作合同后报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重大涉外交流合作问题须提交学校审议决定。第八条加强涉外交流合作资金来源的管理。对拟接收境外资金支持开展有关涉外交流合作,应重点了解境外资金的来源及背景,不得接受敏感组织或个人提供的资金支持。第九条加强事前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项目内容、资金来源和预期合作成果进行审查、研判,如发现有政治安全的敏感涉外交流合作项目,应及时将审查和研判的具体情况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第三章过程监管第十条加强过程监管。组织对参与交流合作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保密教育和纪律教育,严肃外事纪律,划设对外交往红线。涉外交流合作应按经审批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合作内容、参与人员、合作方式、涉及范围等出现较大变动的,应及时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发现敏感议题或影响政治安全和校园稳定的行为和动机,应及时制止,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将有关情况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第十一条加强对涉外交流合作成果运用的监管。对有关涉及敏感内容的项目成果,不得擅自交予对方或对外传播及公开发布。对有关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资料和信息,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对外交往与合作涉密资料保密保管的规定。第十二条加强信息管理。各部门、各学院应建立健全涉外交流合作信息采集与管理机制,建立涉外交流合作内容、合作机构、合作人员、资金来源、合作过程和成果运用的数据资料库,并定期对数据资料进行跟踪分析研究,及时对每项涉外交流活动进行总结,为进一步开展涉外交流活动积累经验,不断提高涉外交流合作水平。第四章管理责任第十三条加强执纪问责。学校党委对开展涉外交流合作,维护政治安全负主体责任,学校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院系、社团、科研机构、师生、行政人员负主要责任。对不按照规定报批(报备)、未如实申报相关信息、擅自开展涉外交流与合作并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有关部门已告知合作内容和合作对象不宜进行合作,仍继续开展有关交流合作的;涉外交流合作过程缺乏监管,对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损害或严重影响的;不遵守国家保密工作规定造成失密泄密、不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涉外科技交流合作事宜由科学技术处或人文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学涉外交流合作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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