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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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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docx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为落实党和政府学生资助政策,确保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特制定本细则。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一条、认定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及认定条件:(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二)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三)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第二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S)单亲家庭(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一)从“建档立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比对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低保家庭学生。(S)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困难和一般困难的认定标准由级部根据学生的消费状况和家庭经济因素自行确定。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价组织机构。第五条、我校成立了由校长蒋涛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财务科承担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六条、各级部成立了以级部主任为组长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第七条、每个班都成立了以班主任任组长的评议小组。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能成为评议小组成员。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第九条、每学年开学前,学校应通过网站及公众号、家长群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第十条、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第十一条、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第十二条、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审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第十三条、财务科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四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监督机制第十六条、市对我校的学生资助工作予以监督和指导。第十七条、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第十八条、学校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因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秋季开学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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