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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贵阳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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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贵阳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docx

    关于规范贵阳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市)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为促进我市幼儿教育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加强幼儿教育收费管理,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根据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完善幼儿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黔价费(2010)18号)及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幼儿教育收费管理权限的通知(黔价费(2014)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规范我市幼儿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大对幼儿教育经费的投入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证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增加。二、幼儿园收费项目(一)公办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学龄前儿童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取暖费。(二)向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三、幼儿园收费标准(一)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1.保育教育费中心城区(观山湖区、云岩区、南明区、经开区)执行以下标准,省级示范一类幼儿园:400元/生月;省级示范二类幼儿园:360元/生月;省级示范三类幼儿园:330元/生月;市级示范幼儿园:300元/生月;县级示范幼儿园:200元/生月;基本达标幼儿园:100元/生月。其他各区(市)县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以上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2 .寄宿制幼儿的保育教育费可在已核定本园的保育教育费基础上上浮30%o3 .为方便家长,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幼儿园在寒暑假开班的,保育教育费可在已核定本园的保育教育费基础上上浮50乐由幼儿园报当地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4 .取暖费取暖费可在每年的冬季收取,每年按不超过四个月收取(不足四个月按实际取暖时间收取),用电及煤气取暖的标准为25元/生月。5 .伙食费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伙食的,在保证幼儿营养的基础上,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幼儿园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本园开餐情况提出伙食费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并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二)企业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企业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管理。1.保育教育费、取暖费在市制定的标准范围内,由其主管部门确定,报当地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2 .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伙食的,在保证幼儿营养的基础上,由幼儿园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本园开餐情况提出伙食费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并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3 .企业职工子女与非企业职工子女接受幼儿园教育的收费应一视同仁。(三)民办幼儿园收费依照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入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决定及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幼儿教育收费管理权限的通知文件精神,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按贵州省和贵阳市教育和财政等部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五)学前班收费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村级学前班(含幼儿班、巡回支教点、游戏小组等),其收费标准为:15元/生月。四、退费规定幼儿由于疾病、家长工作变动等原因,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学前班按以下规定退费:(一)幼儿园保育教育、伙食费退费1.保育教育费缴费后当月连续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幼儿园须按当月保育教育费的70%计算并进行退费。2.伙食费缴费后当月连续五天以上(含五天,不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幼儿园按当月幼儿应在园天数,计算幼儿实际在园天数进行伙食费的退费。(二)学前班退费入学未满一学期1/4(含1/4)的,按收费标准的70%计算退费;入学未满一学期1/2(含1/2)的,按收费标准的60%计算退费;入学未满一学期3/4(含3/4)的,不予退费。五、加强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一)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学前班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规定,在醒目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58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二)幼儿园收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收取;学前班收费可按月或学期收取。(三)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办幼儿园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单位,收费收入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四)幼儿园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除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取暖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幼儿园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支教费等。(五)各级价格、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对幼儿教育收费进行严格管理,适时根据价格水平情况对幼儿教育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要加强对幼儿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级各类幼儿园、学前班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超范围或超标准收费、变相或重复收费的,未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未申办收费许可证的,跨月或跨学期向幼儿家长收费的,学前班招生与入学挂钩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未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票据的,收费收入未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六、本通知于2014年9月1日执行。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阳市财政局贵阳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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