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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版]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刑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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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版]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刑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docx

    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刑法学(1)期末考试题阵第五大题,案例分析题库说明:资料整理于2024年2月,更新至2024年1月试题;涵盖2007年1月至2024年1月国开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适用于2024年7月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学员期末纸质考试。首字音序C案情介绍关键词:某校教师、因在工作中对校长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吴某,男,25岁,无业。陈某的外甥。2010年6月至2012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服刑2年半。朱某,男,17岁,无业。吴某的朋友。陈某因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住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万元钱。2017年11月的上中旬,陈某带着吴某和朱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和朱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和朱某2000元作为往返路费。2017年11月22日下午,吴某和朱某来到许某某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入许某某的办公室。许莱某以为吴某是有事相找,正准备站起身接待时,吴某却拿出藏在身后的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随后,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请根据刑法总则理论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理由:对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答:(1)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2)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教唆犯。陈某为达到杀害许某某的目的,以金钱为诱惑,指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吴某和朱某将许某某杀害,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3)陈某和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主犯。陈某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他不仅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而且在整个犯罪中居于指挥地位,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因此,陈某属于主犯。吴某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因此也属于主犯。(4)朱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朱某在参与犯罪过程中未直接实行杀人行为,只是帮助吴某望风,因此属于从犯。(5)对于陈某和吴某,应当按照本案全部犯罪处罚。陈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朱某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朱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6)吴某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新罪,属于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7)朱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能适用死刑。案情介绍关键词:某校教师、因在工作中对校长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吴某,男,25岁,无业。陈某的外甥。朱某,男,17岁,无业。吴某的朋友。陈某因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住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万元钱。2021年11月的上中旬,陈某带着吴某和朱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和朱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和朱某2000元作为往返路费。2021年11月22日下午,吴某和朱某来到许某某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入许某某的办公室。许莱某以为吴某是有事相找,正准备站起身接待时,吴某却拿出藏在身后的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随后,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请根据刑法总则理论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理由:对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答:(1)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2)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教唆犯。陈某为达到杀害许某某的目的,以金钱为诱惑,指使原本无3巳罪意图的吴某和朱某将许某某杀害,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3)陈某和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主犯。陈某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他不仅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而且在整个犯罪中居于指挥地位,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因此,陈某属于主犯。吴某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因此也属于主犯。(4)朱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朱某在参与犯罪过程中未直接实行杀人行为,只是帮助吴某望风,因此属于从犯。(5)对于陈某和吴某,应当按照本案全部3巳罪处罚。陈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朱某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朱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6)吴某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新罪,属于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7)朱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能适用死刑。音字音序H案情介绍关键词: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胡某,男,1993年5月出生。2010年6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6年4月刑满释放。2021年3月某日晚9时左右,胡某与其朋友陈某喝完酒后在本县城关镇大街上驾车兜风,行至一个夜市小吃区时,撞上了正在马路边行走的张某、王某。张某被撞倒卷入车下,挂在车右前避震器与方向横拉杆上,王某被撞倒在马路边(手在地上蹭破了皮)。胡某没有停车救人,而是继续向前开。因被撞的张某还在车下,车辆行驶不正常,陈某便对胡某说:"好象那人在车上呢。停车看看吧胡某说:"管他呢r继续驾车逃跑。夜市上的群众见此情景,大喊车下有人,把车停下,边喊边往胡某车上扔啤酒瓶、饮料盒,进行阻拦。但胡某仍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快速行驶。车行至县城南郊一加油站前时自行熄火,而张某被拖带长达2000多米,已血肉模糊、面目全非,惨死于车下。请根据刑法总则理论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张某的死亡,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只答处罚原则)?答:(1)对于张某的死亡而言,胡某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犯罪。(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显著特点表现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即不希望、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3)胡某交通肇事撞倒张某后,不仅不停车救人,反而加速逃跑,并且在陈某提醒、路人阻拦的情况下,明知车下有人,继续行驶可能会致人重伤甚至死亡,但他却无动于衷,对张某的死活放任不管,驾车猛跑,以致张某被拖带至死,其心理态度完伞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故其行为已由过失犯罪转变为间接故意犯罪。(4)胡某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新罪,符合一般累犯的构成特征,因而属于累犯。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案情介绍关键词: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胡某,男,17岁。2009年2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09年11月某日晚9时左右,胡某与其朋友陈某喝完酒后在本县城关镇大街上驾车兜风,行至一个夜市小吃区时,撞上了正在马路边行走的张某、王某。张某被撞倒卷入车下,挂在车右前避震器与方向横拉杆上,王某被撞倒在马路边(手在地上蹭破了皮)。胡某没有停车救人,而是继续向前开。因被撞的张某还在车下,车辆行驶不正常,陈某便对胡某说:"好象那人在车上呢。停车看看吧胡某说:管他呢继续驾车逃跑。夜市上的群众见此情景,大喊“车下有人,把车停下",边喊边往胡某车上扔啤酒瓶、饮料盒,进行阻拦。但胡某仍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快速行驶。车行至县城南郊一加油站前时自行熄火,而张某被拖带长达2000多米,已血肉模糊、面目全非,惨死予车下。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张某的死亡,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只答处罚原则)?答:Q)对于张某的死亡而言,胡某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犯罪。(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显著特点表现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即不希望、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3)胡某交通肇事撞倒张某后,不仅不停车救人,反而加速逃跑,并且在陈某提醒、路人阻拦的情况下,明知车下有人,继续行驶可能会致人重伤甚至死亡,但他却无动于衷,对张某的死活放任不管,驾车猛跑,以致张某被拖带至死,其心理态度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故其行为已由过失犯罪转变为间接故意犯罪。(4)胡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在对其新罪作出判决的基础上,将原判刑罚与新罪所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5)胡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胡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能适用死刑。案情介绍关键词: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胡某,男,1989年5月出生。2006年6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2年4月刑满释放。2017年3月某日晚9时左右,胡某与其朋友陈某喝完酒后在本县城关镇大街上驾车兜风,行至一个夜市小吃区时,撞上了正在马路边行走的张某、王某。张某被撞倒卷入车下,挂在车右前避震器与方向横拉杆上,王某被撞倒在马路边(手在地上蹭破了皮)。胡某没有停车救人,而是继续向前开。因被撞的张某还在车下,车辆行驶不正常,陈某便对胡某说:好象那人在车上呢。停车看看吧J胡某说:“管他呢r继续驾车逃跑。夜市上的群众见此情景,大喊"车下有人,把车停下",边喊边往胡某车上扔啤酒瓶、饮料盒,进行阻拦。但胡某仍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快速行驶。车行至县城南郊一加油站前时自行熄火,而张某被拖带长达2000多米,已血肉模糊、面目全非,惨死于车下。请根据刑法总则理论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张某的死亡,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只答处罚原则)?答:(1)对于张某的死亡而言,胡某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3口罪。(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显著特点表现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即不希望、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3)胡某交通肇事撞倒张某后,不仅不停车救人,反而加速逃跑,并且在陈某提醒、路人阻拦的情况下,明知车下有人,继续行驶可能会致人重伤甚至死亡,但他却无动于衷,对张某的死活放任不管,驾车猛跑,以致张某被拖带至死,其心理态度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故其行为已由过失犯罪转变为间接故意犯罪。(4)胡某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新罪,符合一般累犯的构成特征,因而属于累犯。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案情介绍关键词: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胡某,男,1991年5月出生。2008年6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4年4月刑满释放。2019年3月某日晚9时左右,胡某与其朋友陈某喝完酒后在本县城关镇大街上驾车兜风,行至一个夜市小吃区时,撞上了正在马路边行走的张某、王某。张某被撞倒卷入车下,挂在车右前避震器与方向横拉杆上,王某被撞倒在马路边(手在地上蹭破了皮)。胡某没有停车救人,而是继续向前开。因被撞的张某还在车下,车辆行驶不正常,陈某便对胡某说:"好象那人在车上呢。停车看看吧J胡某说:管他呢继续驾车逃跑。夜市上的群众见此情景,大喊"车下有人,把车停下",边喊边往胡某车上扔啤酒瓶、饮料盒,进行阻拦。但胡某仍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快速行驶。车行至县城南郊一加油站前时自行熄火,而张某被拖带长达2000多米,已血肉模糊、面目全非,惨死于车下。请根据刑法总则理论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张某的死亡,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只答处罚原则)?答:Q)对于张某的死亡而言,胡某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犯罪。(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显著特点表现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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