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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本市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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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本市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全文及解读.docx

    关于本市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申领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二)2004年4月15日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第三条(未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申领条件)未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女性年满55周岁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时,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给予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一)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二)2004年4月15日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第四条(申请材料)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一)身份证明;(二)户籍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四)已有子女状况声明。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人员,还需提供光荣证。以上所列材料已实现电子证照调用或者核验的,申请人可以免于提交。第五条(申请与受理)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时,申请人应当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领表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申请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对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人员还可以通过“一网通办”等线上办理平台提出申请。第六条(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审核与发放)对于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其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不予出具的理由。申请人凭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证明,到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给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向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第七条(未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审核与发放)对于未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卫生健康委。区卫生健康委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发放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委托办理)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委托办理时,除提供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第九条(资金渠道)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发放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发放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所需资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安排。第十条(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主管本市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制度的实施。区卫生健康委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管理和监督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审核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资金监督,落实奖励经费。市和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协助做好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实施日期)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3月14日。自2023年1月1日至本规定实施之日期间,符合条件的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关于本市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2024-0206)现就关于本市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作如下解读:一、为什么要制定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明确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规2022)18号)第七条、第八条明确了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和婚后无子女奖励的过渡性规定。上海在推行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政策期间,自1996年起实施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制度。2023年,全市共有20.16万人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共计10.41亿元。为了切实维护上述家庭合法权益,我委先后制定印发关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沪卫计规(2018)115号)、关于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沪卫计规2018)116号)分别对参保、未参保2类人群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做了具体程序性规定。鉴于上述2个规范性文件系针对同一行政事项内容,且均已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为确保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同时落实精简文件要求,此次制定工作将上述2个规范性文件内容予以规整合并。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实施意见共有11条,分为五个方面:一是申领条件;二是申请材料;三是申领程序;四是缩短审核时间;五是增加有关资金渠道和职责分工的规定。(一)关于申领条件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了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对象条件,分为2类:一是领取本市基本养老金人员;二是未领取本市基本养老金人员。(二)关于申请材料第四条规定了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申请材料。为了方便市民办事,在规整合并原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第四条第四款新增加了免于提交纸质材料的规定。(三)关于申领程序第五条规定了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申请与受理方式。申请人应当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根据“一网通办”的要求,原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第五条第三款新增了在线申请和受理的内容。第六条、第七条分别针对领取本市基本养老金人员、未领取本市基本养老金人员规定了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审核与发放方式。需要说明的是,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自2007年5月1日起,原市人口计生委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此项行政事务的受理和审查。为保证工作的延续性,遵循行政管理的高效便民原则,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七条保留了有关内容,方便市民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就近办理。(四)关于审核时间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双减半”进一步提升“一网通办”改革效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七条缩短了审核时间,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时间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区卫生健康委审核时间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五)有关资金发放渠道和职责分工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发放工作,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经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商,在原有文件基础上,实施意见第九条新增了有关资金发放渠道的内容,分别明确了“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所需资金的发放渠道。第十条新增了有关职责分工的内容,明确了各级卫健、财政和人社部门各自的职责。此外,实施意见对于委托办理(第八条)做了规定。三、实施意见的施行日期实施意见自2024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3月14日。为了更好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从2023年1月1日至实施意见实施之日期间,符合条件的人员参照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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