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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全套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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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全套资料).docx

    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完善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人口监测体系,优化生育服务机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实施方案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双方或一方为本省户籍人口的生育登记,以及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的有关生育登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生育登记工作是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准确掌握群众生育状况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本办法所称生育登记,是指生育登记办理机构对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生育登记凭证的行政行为。本办法所称生育登记办理机构,是指登记人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以下简称办理机构)。办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代呈生育登记材料。本办法所称登记人,是指拟生育或已生育子女并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的人员。第四条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办法的依据。第五条开展生育登记工作应坚持依法行XX便民服务相结合;现场办理和网上办理相结合,以网上办理为主。第六条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第七条登记人应在子女出生前办理生育登记,未办理的应在子女出生后及时补办。第八条登记人可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第九条拟生育子女的夫妻,应持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办理机构或网上平台填写提交XX省生育登记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办理机构或网上平台填写提交XX省生育登记表。登记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可以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予提交。第十条办理机构应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或者传真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核实登记人的婚育情况。第十一条办理机构应在登记人提交生育登记办理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生育登记,并出具XX省生育登记凭证,同时生成电子证照供相关部门调用。第十二条登记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应配合现居住地做好信息核实工作,自接到现居住地核实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第十三条现居住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的,应当在办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向登记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通报办理结果。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应及时将登记人的生育登记信息录入相关信息系统。外省户籍人员的生育登记信息由现居住地录入。第十四条建立健全生育信息共享机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将孕产妇的孕检、分娩等生育信息与XX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共享。办理机构应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共享信息,主动采集尚未办理生育登记人员的信息,并在与当事人核实后,做好登记工作。第十五条办理机构无法核实登记人基本信息和婚育情况的,应根据其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生育登记。第十六条办理机构应将办理生育登记的依据、时限、登记表式样、服务承诺等信息在网站、办事场所等公开。第十七条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解答,全程服务、一办到底。第十八条办理机构受理生育登记后,要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因特殊情况需要XX期限的,经办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XX5个工作日,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九条登记人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方便亲自到办理机构的,可委托第三人代办,办理机构按规定办理。第二十条实施全流程网办,实时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和跨地区一网通办。第二十一条登记人通过隐瞒真相、伪造事实或虚假承诺等方式取得生育登记凭证的,由办理机构依法更正。第二十二条办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生育登记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刁难群众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机构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生育登记凭证应当编号。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XX省生育登记表编号:女方姓名出生日期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男方姓名出生日期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目前婚姻状况女方:未婚初婚口再婚;男方:未婚初婚再婚结婚日期:一年一月一日目前孕育状况当前子女状况:女方:已生育男女男方:已生育男女当前孕情:未怀孕;现孕,预产期;已生育,生育时间O本人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如有弄虚作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登记人签名:信息核实情况属实无法核实办理机构意见(盖章)联系电话:经办人负责人登记时间注:此登记表由办理机构留存。登记孩次XX省生育登记凭证编号:女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男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经核实,、,属于: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依据O夫妻已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时间:年月),生育依据O未办理结婚登记拉生直史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生育依据/。(注:相关内容据实填写:“生育依据''填写对应的法规条款,如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第十八条,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无对应依据或情况不明的,划斜线)(注:实际出具凭证仅显示上述条款中某一种,且本括号文字不出现。)经办人:联系电话:(办理机构盖章)注:此凭证一式两份,一份登记人持有,一份办理机构留存。告知承诺书(参考式样)办理机构已告知办理生育登记相关政策和要求,现作出郑重承诺:本人提供的婚育信息均真实、准确,如有弄虚作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登记人/承诺人:年月日生育登记委托书(参考式样)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受托人:身份证号码: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办理生育登记,特委托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委托人:受托人: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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