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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某某诉某公司网络域名权纠纷案——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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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某某诉某公司网络域名权纠纷案——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十.docx

    冯某某诉某公司网络域名权纠纷案一一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十作者:杭州互联网法院域名注册与商标权冲突的司法认定冯某某诉某公司网络域名权纠纷案入选理由本案涉及网络域名权与注册商标权冲突的司法认定问题。通过本案的审理,明确司法在规制域名恶意抢注行为、维护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善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权利人的保护问题。该案依托互联网专业化审判资源,围绕域名恶意抢注、侵权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严密的司法认证和审查,依法保护了域名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裁判要旨本案涉及争议域名是否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判定。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域名侵权系域名的注册人或者使用人在注册使用域名时,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包括在先的商标权、字号等。而判断域名是否侵权应从域名的注册、受让使用是否存在恶意以及他人是否拥有合法的在先权利方面进行考量。本案争议域名注册远早于被告主张的注册商标注册使用的时间,且原告在受让争议域名后,并未进行恶意出售或造成侵害他人商业利益受损等情形,不构成侵害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权。案例索引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3393号案情介绍2021年7月1日,原告冯某某经拍卖购得争议域名,并转移注册至其名下。2022年3月2日,某公司向某仲裁论坛递交投诉书,请求将涉案争议域名“”转移给某公司所有。某公司认为冯某某的域名包含了其整个mohu标识,两者构成近似。冯某某对于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权益,其也没有经某公司授权或许可使用ohu标识。冯某某使用该争议域名既没有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也不是合法的非商业使用或合理使用,存在被用于传播恶意软件的可能。2022年3月30日,冯某某向某仲裁论坛递交答辩状称:冯某某创建了A科技有限公司和B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网站开发和推广业务。其对于域名拥有权利和合法利益。2022年4月20日,某仲裁论坛作出裁决认为:1.争议域名与某公司主张的mohu标识构成相同;2.冯某某并没有因为争议的域名而广为人知,也没有得到某公司的许可而使用mohu标识,且冯某某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将域名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也没有开展合法非商业使用或合理使用。3.电子邮件副本显示某域名前持有人曾向某公司出售该域名,具有恶意。依据上述三个条件,裁决:域名由冯某某转移给某公司。冯某某不服该上述仲裁结果,依法诉至法院。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域名“”最早注册于2000年1月12日,被告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9年11月12日,其于2020年1月9日受让注册商标“M0HU”,并用于天线、前置放大器、包括电视调谐器和天线的数字视频设备、电缆等商品的销售。一、争议域名的注册不具有恶意。某公司成立的时间和商标受让的时间,均晚于争议域名被首次注册的时间。而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案外人注册争议域名之时或者之前,就已经对“mohu”标识享有在先合法的权益。某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其在中国境内具有“mohu”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情况,或者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会导致网络用户的混淆、误认。依据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争议域名的注册、使用存在恶意高价出售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二、冯某某购买争议域名的过程具有正当性。冯某某作为后手域名购买人,即便在购买涉案争议域名后未及时投入使用,但因某公司未证明其在争议域名注册时享有在先合法有效的权益,因此,不能以此推断冯某某对争议域名的购买行为存在主观恶意。某公司发送询价邮件的时间为2020年2月27日,均早于冯某某竞拍购买取得涉案争议域名的时间,不能证明冯某某参与竞拍及受让涉案争议域名的目的就是为了向某公司或其他竞争对手销售或转让以获取额外收益,更不能由此推断其具有恶意。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冯某某对域名“”享有域名持有者的合法权利;涉案争议域名“”不转移给被告某公司。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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