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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派出境外财务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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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派出境外财务人员管理办法.docx

    国有企业派出境外财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外业务国有企业对境外财务工作和派出境外财务人员的管理,根据关于强化所属企业境外财务资金管控加快推进派出财务主管人员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向境外单位派出财务主管人员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夯实境外派出财务主管人员有效发挥作用的通知,以及国有企业中层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和基层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等通知和制度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派出境外财务人员(以下简称境外财务人员),是指由涉外业务国有企业派往境外项目部从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的财务人员,具体包括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副经理及一般岗位财务人员。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外业务国有企业所属境外项目部(公司、办事处)。第二章岗位设置与人员配备第四条境外项目部应设置财务机构,根据编制定员,按照岗位不相容原则配备财务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制定财务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第五条境外项目部处于业务暂停状态的,可向人事处书面申请不派出财务人员,由财务资产处(资金结算中心)代为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已派出的财务人员由人事处履行程序后调配任用。第六条涉外业务国有企业根据境外项目部的规模和管理难度等情况设置财务总监岗位。财务总监由涉外业务国有企业的党委聘任和管理。第七条人事处负责核定境外项目部编制定员,按照向境外派出财务主管人员的工作要求,为境外项目部配齐财务经理及以下财务岗位。财务经理及以下岗位财务人员由公司总部派出,由境外项目部负责日常管理。财务经理、副经理由所在境外项目部党工委办理聘任手续。第八条境外项目部需补充财务经理及以下岗位财务人员的,应向人事处报送申请。第九条财务资产处(资金结算中心)综合公司境外财务人员情况和相关人员任职能力向人事处提出境外财务人员配置意见,配合人事处履行公开招聘程序或调配程序。第十条人事处根据公司人事管理相关制度要求,组织境外财务人员公开招聘或履行内部调配、任用程序。第十一条境外项目部拟提拔财务经理、副经理的,应当按照基层领导人员管理规定执行。第三章任职条件第十二条境外财务人员基本要求:(-)忠于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集团公司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观念强,遵守外事纪律;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二)遵守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上级部门和企业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三)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符合所在国家任职资格要求。(四)通过集团公司境外人员外语水平考试。(五)符合集团公司境外人员健康评估标准。(六)取得集团公司境外防恐安全和HSE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三条提拔担任财务总监的,应具备下列任职资格:(一)符合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中关于工作和任职经历以及年龄等要求。(二)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含)境外财务工作经历。第十四条提拔担任财务经理、副经理的,应具备下列任职资格:(一)符合公司基层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中关于工作和任职经历以及年龄等要求。(二)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含)境外财务工作经历。第四章基本职责要求第十五条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境外项目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审定财务业务流程,负责组织研究境外项目所在国会计政策和税收等法律法规,负责向公司总会计师和财务资产处(资金结算中心)报告工作。财务总监在加强境外资金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范化解税收风险、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建立执行内控制度等方面负有重要职责。第十六条财务经理负责组织本项目部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预决算编制、内外账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税收筹划、经营分析等工作。第十七条境外财务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履职尽责,依法合规及时高效完成工作。第十八条境外财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会计制度规定的经济业务,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第十九条境外财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境外项目部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第二十条境外财务人员对公司及境外项目部的会计资料、日常工作中或实施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一条境外项目部应根据上述基本职责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并制定本项目部具体职责,报财务资产处(资金结算中心)备案。第五章述职与报告第二十二条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应当每年向公司总会计师述职1次,财务总监至少每两年现场述职1次。述职可结合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回国参加会议、培训或休假等时间,由财务资产处(资金结算中心)统一安排进行。第二十三条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境外项目部在经营、财务工作中出现重大资金风险、重大资产损失、重大税收风险、重大财务违规违纪事件,或者出现会计信息质量严重失真、财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财务基础管理混乱等情况时,要第一时间向财务资产处(资金结算中心)汇报。第六章休假管理第二十四条财务总监回国休假或参加会议、培训的,或因出差、休假等原因离开境外项目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回国的,需按加强领导人员工作纪律管理暂行办法履行请销假程序,报财务资产处(资金结算中心)备案。第二十五条财务经理及以下岗位财务人员休假或出差等,需按境外项目部相关制度要求履行请销假程序。财务经理休假的,应报财务资产处(资金结算中心)备案。第二十六条财务总监和财务经理不应同时休假。如遇特殊情况需同时休假的,应事先报财务资产处(资金结算中心)审批。第二十七条境外财务人员休假前后应做好工作交接。第七章交流与轮岗第二十八条财务总监应按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管理要求定期交流。财务经理需交流的,应避免与财务总监在18个月内同时交流。第二十九条境外项目部应制定财务轮岗制度,报财务资产处(资金结算中心)备案。出纳人员任职满2年的应轮岗调整。第三十条对不胜任现岗位工作的境外财务人员,以及按交流管理规定需调整的境外财务人员,由境外项目部向人事处提出调整申请,人事处履行相关程序后办理调配手续。第三十一条境外财务人员岗位调整、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前,须与接替人员办理现场工作交接手续。交接人、接交人、监交人应共同签署交接表。交接表需及时报财务资产处(资金结算中心)备案。第三十二条财务经理、一般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总监监交财务总监办理交接手续,由境外项目部负责人监交,必要时财务资产处(资金结算中心)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人事处、财务资产处(资金结算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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