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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项目广珠至京广客车联络线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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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项目广珠至京广客车联络线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附件3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项目(广珠至京广客车联络线)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为高效、有序推进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项目(广珠至京广客车联络线,以下简称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现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项目(广珠至京广客车联络线)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永久性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第四条由广东广湛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在充分尊重已明确权属地块的基础上对拟征收范围内建(构)筑物等进行摸查、测绘、清点,征收部门配合并与涉及的村社、相关权属人进行确认。第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的所有补偿都必须有明确的受偿对象,并将相关费用补偿到相应的权属人,确保补偿落实到位。第六条征收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本方案的补偿对象:(一)拥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二)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三)历史用房等未经产权登记建筑,且符合相关规定可以给予补偿的使用人。第七条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负责,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江高镇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第二章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第八条征收地段的范围。包括新建铁路广州至湛江线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619号)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最终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的范围为准),具体包括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鹤云路3号、鹤云路5号、鹤云路11号、鹤云路13号、鹤云路15号、鹤云路17号等,以及其他附属设施房屋,最终以实际征收情况为准。第九条补偿协议签订期限:自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日9个月内。第十条征收补偿方式。根据相关房屋征收政策及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要求,对本次涉及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已经产权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不动产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本次征收补偿涉及的被征收房屋指导价等,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第十一条房屋评估。(一)评估机构的选取。1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应在公布的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且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于2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协商选定有效,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如协商选定不成或评估机构不接受委托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名录中自愿接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范围内通过摇珠或抽签的方式随机确定。2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摇珠或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时间和地点。选取过程应当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3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示。(二)评估的时间节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第十二条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按房屋评估价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具有房地一体产权证的也可以按以下补偿指导价执行:(一)框架结构A(土地工业用地及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厂房、仓库、宿舍、办公)按照4320元/平方米的补偿指导价给予补偿。(二)砖混结构B(土地工业用地及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厂房、仓库、宿舍、办公)按照4010元/平方米的补偿指导价给予补偿。(三)砖木结构C(土地工业用地及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厂房、仓库)按照3520元/平方米的补偿指导价给予补偿。(四)钢结构M(土地工业用地及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厂房、仓库)按照3970元/平方米的补偿指导价给予补偿。(五)钢、钢筋混凝土结构N(土地工业用地及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厂房、仓库)按照3820元/平方米的补偿指导价给予补偿。第十三条非住宅房屋奖励与其他补偿。(一)征收奖励。1 .被征收房屋具有不动产权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面积房屋价值的20%给予征收奖励。2 .被征收房屋符合第十四条第(三)项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即A、B、C、M、N结构价值,下同)的10%给予征收奖励。(二)搬迁时限奖励。自作出征收决定之日9个月内为签约搬迁期限。在签约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以下几种形式的搬迁时限奖励。1 .房屋被征收人自作出征收决定之日3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给予搬迁时限奖励;2 .房屋被征收人自作出征收决定之日3个月之后、6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搬迂时限奖励;3 .房屋被征收人自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6个月之后、9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给予搬迁时限奖励。4 .房屋被征收人自作出征收决定印发之日起9个月之后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移交房屋的,不给予奖励。(三)搬迁费补偿。搬迁费补偿(含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菅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有合同约定的,依照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五)临时安置费。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租金参考价格,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11元/平方米/月O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第十四条未经产权登记无房地产权证建筑的补偿标准。(一)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被征收人提供建造依据和发票等证明材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二)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三)不属于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货币补偿。1. 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性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或按第十二条补偿指导价计算货币补偿;2. 1967年1月1日后至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性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或按第十二条补偿指导价的60%计算货币补偿。(四)对无报建、无任何产权资料、属生活必须使用的设施,补偿单价为:A框架结构:1200元/平方米。B混合结构:1000元/平方米。C砖木结构:800元/平方米。D简易结构(有墙体):600元/平方米。E简易结构(无墙体):350元/平方米。1 .交通设施、拉闸、牌坊、广告牌,按重置全新价予以补偿;交通标志、公交车站等按重置全新价予以补偿或恢复;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广告牌及无报建手续的公交站不作补偿。2 .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详见附件。3 .被征收人如对以上标准存在异议的,可申请评估,评估结果经双方确认后作为补偿依据,土地加房屋评估价格不应超过第十二条补偿指导价的60%。第三章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含符合本方案第十四条第(三)项的房屋)参考土地所在相同区域和地段、相同使用性质的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后,按评估结果执行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涉及代征道路、代征绿地等属于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如纠纷各方在征收期限内未能解决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提存公证,报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十七条征收已依法抵押的房屋,如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征收期限内未就房屋补偿费的处分达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的提存公证,报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提存公证,报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十九条被征收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对项目征收及补偿工作有异议或意见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提起申诉、检举、复议、诉讼等,不得有任何阻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辱骂、恐吓、殴打、报复征收工作人员或阻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或有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未包含在上述补偿项目的,按广州市有关文件精神执行。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附件3之附件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名称类别单位单价(元)注释一、现状桩基础框架基础平方米300砖混基础平方米150二、农地棚架鱼塘上盖保温棚平方米60农田上盖保温棚(不含黑纱网)平方米农田上盖保温架平方米农田上盖竹木棚平方米三、附属设施1.自搭阁楼和房屋飘板自搭阁楼平方米250上高1.5米,下高2.0米。房屋飘板平方米60超出建筑物外墙小于30厘米,不予补偿,大于(含)30厘米,按照飘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按照60元/平方米计算。2.水池、水沟(渠)混凝土水池立方米300砖砌水池立方米250不锈钢水池立方米500灌溉水沟(渠)立方米3003.花池平方米1304.井人力水井(口径小于50厘米)口径10厘米以下(含10厘米)口800深度IO米以下(含10米)1040深度11-15米1440深度1620米1840深度21-25米2240深度2630米2600深度30米以上名称类别单位单价(元)注释三、附属设施4.井人力水井(口径小于50厘米)口径1120厘米口1000深度10米以下(含10米)1300深度1115米1800深度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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