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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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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财务管理制度.docx

    大学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促进教学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市财务管理有关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学院的财务活动。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三条我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财务开支实行财务分管院长审批制度。第四条财务处为学院财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组织实施各项财务管理任务。第五条学院一切经济活动均应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核算和反映。学院各部门对所经办的财务支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处对各项财务支出的必要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第三章预决算管理第六条各部门应于每年8月底前,结合各自职能和工作任务,按照要求编制本部门下年度预算,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审定后报财务处汇总。学院年度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各部门预算进行汇总编制,经学院党委会审核通过后报市财政局。第七条学院各项经费支出应当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做到财务收支平衡。第八条对预算中未作安排的支出项目,由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追加或调整,详细说明追加或调整事项、理由及分析报告,财务处负责对追加或调整预算进行审核,报领导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第九条财务处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要求进行年度决算和绩效评价,切实把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财务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第十条财务处每半年向学院领导班子汇报一次预算执行情况。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一条学院各种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及个人都不得自立名目乱收费。各种收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收费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使用自购票据、自制票据或打白条等不合法票据进行收费,严禁违规私设“小金库二第十二条事业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章审批管理第十三条财务审批实行一事一批,对同一事项连续发生的支出,一般按合计金额报批。第十四条日常支出审批:各项资金支出,有合同、协议的均按合同、协议执行。无合同、协议的按照以下标准分级执行:(一)日常报销金额2仟元以下(含2仟元)由分管财务的副院长直接审批;(二)2仟-5万元(不含2仟与5万),根据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和院长批准的报告,由分管财务的副院长直接审批;(三)5万-10万(含5万,不含10万)需报销人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出具院长办公会决定事项办理通知单;(四)10万元(含10万)以上需报销人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出具党委会决定事项办理通知单。第十五条财务报销程序为:(一)经办人详细填写支出事由等报销凭证要素,整理粘贴发票、明细清单以及其他必要性附件;(二)部门负责人在报销凭证上审核签字(招标项目原则上由招标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公管局政府采购项目由总务处办理,宜采商城采购项目和自行采购项目由采购小组办理,但部门负责人签字一栏必须由采购需求部门负责人签字之后,再由采购部门负责人签字);(三)财务人员进行合规性审核;(五)财务处分管副院长签批;(五)财务报销。第六章支出管理第十六条支出是为保障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付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学院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第十七条办公费。报销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办公费用。日常办公用品由学院采购小组汇总需求部门意见后统一采购,总务处验收入库。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签字申领。第十八条EP刷费。少量印刷应在学院内部印刷设备进行,批量印刷应经学院采购小组统一招标,由中标的印刷企业进行,具体经办人签字,由采购小组统一结算。第十九条差旅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须事前如实填写出差审批单,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参加会议、培训的应提供会议、培训通知,具体规定按*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一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通知执行。第二十条会议费、培训费。各部门承办会议、培训,必须先列出会议、培训经费预算方案,开支综合定额标准按照一市党政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报分管领导审定。报销会议费、培训费应附会议相关文件、材料及明细。第二十一条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由接待部门填写接待申请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具体规定按*学院公务接待制度执行。第二十二条工资福利支出。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组织人事处按规定统一核定发放。第二十三条奖励性绩放。奖励性绩放发放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工会费。工会费用支出由学院工会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政府采购管理第二十五条凡属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等项目支出,均应按政府采购法及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由各相关部门提出,经院领导同意后,由总务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八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管理按照谁用谁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对其使用的资产负责。具体管理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第九章公务卡管理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凡目录规定的公务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方式,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一)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二)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三)其他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第二十九条公务卡刷卡消费后,注意索取和保管好发票、银联小票、购物小票或清单,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报销所产生的利息或滞纳金由个人承担。第三十条公务卡应妥善保管,遗失后要及时挂失、补办。第十章票据管理第三十一条一切结算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设置票据管理台账。定期向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报送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保管等情况,确保票据安全、规范使用。第三十二条票据使用应按照票据编号顺序和规定用途使用,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涂改无效。填错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次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第三十三条票据使用不得出借、转让、代开,买卖,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第三十四条票据使用应按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存根,不得擅自损毁。第十一章会计档案管理第三十五条严格遵守会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第三十六条所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票据存根、银行对账单及财务留存合同、协议、文件、证明等一律纳入会计档案管理。第三十七条按规定执行各种会计档案的管理期限。需要销毁时,按规定程序执行。第十二章财务人员管理第三十八条财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按照各项制度和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业务,严格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原则,保证财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除法律规定和领导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第三十九条财务人员必须参加会计业务培训,保证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培训。财务人员的工作岗位须有计划的进行轮换。第四十条财务人员因岗位变动应办理交接手续。列出交接清单,逐项核对后,由交接人、接收入、监交人三方签字生效。交接清单作为财务档案存档。第十三章财务监督第四十一条学院纪检监察室应定期组织对财务状况的内部审计。第四十二条财务处人员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学院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第四十三条财务处人员对认为是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不予办理并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时,应向院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院领导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后召集相关会议,作出书面决定。第四十四条财务处人员对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院领导提出纠正意见的,依照会计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五条学院财务的预决算数据按要求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20*年3月5日起执行。学院原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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