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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法律援助处法律援助事项指派规则(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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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法律援助处法律援助事项指派规则(2024).docx

    附件清远市法律援助处法律援助事项指派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清远市法律援助处(以下简称“市法律援助处“)法律援助事项指派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市法律援助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市法律援助处受理、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包括以下形式:(一)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与代理;(三)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四)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五)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三条市法律援助处综合考虑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情况、个人意愿、资质、专业特长、表彰表扬、处罚处分情况等条件建立律师库。第四条市法律援助处鼓励青年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不断优化壮大法律援助人员队伍,律师库原则上根据全市执业律师人数增减情况进行更新。第五条指派人员为市法律援助处负责法律援助事项指派的工作人员。法律援助事项由指派人员初步选定承办人员,经市法律援助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进行指派。第六条指派人员应当在律师库中按一定次序轮流指派或安排承办机构、承办人员。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不适用上述规定:(一)已安排轮候待指派律师拒绝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或因故无法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二)群体性案件或者共同犯罪案件受援人众多需要同时指派多名承办人员的;(三)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承办人员有特定要求的;(四)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对承办人员的资质、业务专长、擅长语言、沟通能力等有特定要求的;(五)当地律师资源少、其他市、县(市、区)律师不愿意跨区域办案的;(六)联系三名律师后仍未能完成指派工作的。第七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且没有受过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群体性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指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承办。第八条律师库律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作为优先条件,可优先指派其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一)律师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且不挑选案件类型或办案地点的;(二)办案机关对律师的办案进度和办案质量评价较好的;(三)热爱法律援助事业、服务态度好或者受援人满意度较高的;(四)办案质量经司法部、省同行评估为优秀等级或多次经市同行评估为优秀等级的。第九条律师库律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指派人员提出,经市法律援助处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后,可视情形停止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六个月、一年或剔除出法律援助律师库:(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事项或以各种借口推诿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二)接受指派后将法律援助事项转委托他人办理的;(三)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结案归档文件材料不齐全,经催促后仍无法补充齐全的;(四)办案机关反馈其不积极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五)办案质量经司法部、省、市同行评估定为不合格等级的;(六)因被投诉举报,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或者组织正在调查期间;(七)因违法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相关部门正在调查期间。前款第(六)、(七)项情形经查不实或无法查证的,恢复指派其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经查实的,视情形给予处理。第十条受援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承办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存在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行为为由申请更换承办人员的,由指派人员受理。指派人员受理更换承办人员的申请后,应当通过约谈承办人员、访问案件审理单位办案人员等方式作相应调查,核实受援人提交的不依法履行义务的证据。指派人员完成调查后,应当提出是否予以更换承办人员的拟办意见并报市法律援助处负责人审批。第十一条是否予以更换承办人员的决定,应当在受理更换承办人员的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决定更换承办人员的,应重新指派承办人员,并组织相关承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材料转交手续。第十二条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规则自2024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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