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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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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办法(试行).docx

    青海省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享受国家相关支持政策,进一步引导外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和鼓励外商投资科技创新领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设立的,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外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独立研发部门。第三条认定条件(一)注册满1年以上。(二)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科研办公场所不少于8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软件开发类研发机构科研办公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三)研发中心应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且不少于15人),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80%o(四)年度科研经费投入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原则上不少于200万元。第四条申请资料(一)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的复印件;(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和清单;(五)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六)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学历、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上述所有资料一式两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第五条审核程序(一)申报。外资研发中心将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二)审核。省商务厅受理后,对拟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申请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在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如有必要,由省商务厅牵头邀请省直有关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审核。(三)公布。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由省商务厅在门户网站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商务厅出具书面文件通知研发中心。对不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由省商务厅根据审核意见,出具书面告知书。第六条支持政策(一)首次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可享受青海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资领域项目支持政策。(二)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并且满足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条件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第七条资格管理(一)外资研发中心的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外资研发中心认定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后,申请单位可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二)认定有效期内,外资研发中心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核定变更后的外资研发中心。(三)省商务厅在审核认定外资研发中心的过程中,认为必要时,可到申请单位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情况,核实企业报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四)申请单位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说明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通过认定的,将撤销资格,并追缴已享受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五)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附件: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表附件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表编码:研发中心名称设立批准机关组织机构代码研发中心设立日期年月日研发中心性质独立法人口分公司口内设部门联系人电话传真经营范围研发领域(可多选)口电子口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口环保口汽车口化工口农业口软件开发口专用设备口轻工口其他研发项目名称研发场所面积(平方米)科研设备支出额(万元)投资总额/研发总投入(万元)营业收入(万元)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人数以下由审核部门填写审核意见(单位盖章)通过未通过经办部门: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公告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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