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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情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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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情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

    XX市情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我市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促进地方志事业发展中的智力优势,推动我市争当全省地方志工作的排头兵,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和XX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市政府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方志办)设立XX市情专家库,遴选专家入库,每次聘期1年。第三条XX市情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市情专家)遴选范围:(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XX市区域性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研究的人士。(二)具有丰富公共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经验的人士。(三)在市情研究、地方志事业发展中有一定贡献和影响的其他人士。第四条遴选市情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综合素质较高,身体健康,有志于从事并能够胜任地方志工作。(二)对XX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市情有深入研究,视野开阔,富有创新精神,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三)对志书、年鉴、地方史编纂以及信息化、方志馆建设等有深入研究,有较大影响。(四)具有相应职称或者较高的政策研究水平、学术成就,在所属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代表性。第五条聘任市情专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市地方志办在全市内发布市情专家增补信息,各单位及个人可根据增补信息推荐或自荐;也可由市地方志办各科室或各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向市地方志办推荐。申报人填写XX市情专家库专家推荐表(附后)。(二)市地方志办组织对市情专家候选人进行审定,并将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三)公示期满后,与市情专家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照相关协议执行。第六条受市地方志办委托或聘请,市情专家主要参与下列工作:(一)参与拟定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拟定地方志工作规范。(二)参与地情资料文献编纂(含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史等)、古籍整理、地方志理论研讨及相关业务培训。(三)参与地情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调研、咨询、评估、评审、验收、评奖。(四)参与地方志信息化以及方志馆建设,为社会提供地情服务。第七条专家享有的权利:(一)应邀参加地方志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取得相应报酬。(二)获得赠阅市地方志办组织编辑的有关公开出版物、内部连续性出版物以及工作信息、资料。(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担地方志课题。第八条建立专家档案,每年对专家发挥作用情况进行一次评估。专家聘任期满后,征得专家本人同意,经市地方志办批准可予以续聘;若不续聘,则聘任关系自行终止。第九条聘任期间因为健康或其他原因,导致专家无法正常履行协议的,由专家个人书面提出辞去专家申请的,市地方志办应予以批准。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专家,市地方志办有权终止其任期,取消其市情专家资格。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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