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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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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docx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更好激活我县建筑企业活力,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修订本措施。一、鼓励企业资质晋升(一)注册地在我县的建筑企业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奖励500万元,每增加一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再给予奖励200万元;资质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100万元,每增加一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再给予奖励50万元;资质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奖励20万元,每增加一项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再给予奖励5万元。钢结构、桥梁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工程设计晋升综合甲级资质的奖励100万元。(二)在我县新设立或新引进企业资质达到上述规定的(以最高等级为准),同等进行奖励。二、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一)对取得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20万TlS©(二)在证监局完成上市报备并进入辅导期的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兀O(三)对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每项奖励100万元,第一参建单位的每项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优质工程奖(闽江杯)的每项奖励30万元;对获得市优质工程奖(榕城杯)的每项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5万元。同一个工程获得多个奖项的不重复奖励,可按其获得的最高奖项给予奖励(对同一工程先后获得多个奖项的,应先退还己领取的低级奖项奖励后,方可给予高级奖项奖励)。(四)对在本县建筑企业中取得国家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一级建筑师、一级结构师、造价师和录用教育部“双一流”建设高校硕士毕业生,人员在该企业服务满3年后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三、加大地方经济贡献扶持所有注册地在并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筑服务业企业(含施工、勘察、设计、劳务分包等),经营贡献奖励额度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按以下办法给予扶持。(一)本县既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总额分段累计扶持,具体如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30%;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45%;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4000万元的部分,按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5%;4000万元(含4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60%;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65%。(二)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从晋升年次年开始连续3年按该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补助。其他年度按本县既有企业计算。(三)对本县既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按照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总额分段累计扶持,具体如下: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30%;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40%;200万元(含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60%。(四)对新成立或新迁入的建筑业企业及建筑服务业企业(含施工、勘察、设计、劳务分包等),企业新成立或新迁入的第二年开始连续3年按其在本县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50%予以奖励补助。其他年度按本县既有企业口径扶持。四、其他方面(一)申请奖励政策的企业,应提供相关资料表格。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及相应期限利息,三年内不得享受奖励政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获得第一次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县外迁入、晋级)的所有企业,若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地址发生变更,具体奖补涉及的权利义务将事前另行约定。(二)本措施规定的奖励扶持资金按会计年度予以兑现。在规定时间内,由企业负责收集提供相关资料表格并提交申请,县住建局负责审核企业扶持奖励资格,并结合企业年度实际地方经济贡献提出奖励扶持初审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审定。企业若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则自动并入下年度一并申请;若下年度未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奖励。(三)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樟政规(2023)1号)同时废止,2022年1月1日至本措施发布之日,扶持奖励参照本措施执行。已按照原措施认定引进的企业,剩余年限的扶持奖励计算基数及比例按本办法执行。执行期间若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则另行调整。(四)本意见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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