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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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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对照表.docx

    新版食品平安法行政处分对照表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分条款处分内容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L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W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一2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3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下罚款。4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名的食品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二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至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5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6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I大I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7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8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的食品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二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至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9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IO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R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元以下罚款Il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12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平安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力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I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I1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品添加剂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许可证14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15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卜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16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力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I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I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许可证17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18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第八十一条第五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19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平安性评估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20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六十三条第五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21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22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平安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1乏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4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许一23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九)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力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I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24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25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26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27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平安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一28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攵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证29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平安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平安管理人员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30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攵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了证3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平安事故处置方案第百零二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32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效劳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33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平安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34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35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36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37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攵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了证38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平安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39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平安管理责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任项40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效劳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41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效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I消许可证42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i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I消许可证43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攵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了证44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平安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门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撤消许一45隐匿、伪造、消灭有关证据的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八条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万元以下罚款;46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一百二十八条撤消许可证47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唯乏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一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4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许.48进口尚无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平安性评估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49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50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51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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