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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民办学校审批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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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民办学校审批流程图.docx

    设立民办学校审批流程图办理机构:息烽县教育局教育管理督导科(实施单位名称)业务电话:,监督电话:法定期限:9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5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附件:民办教育机构的筹设与设立审批所需材料民办教育机构的筹设与设立审批所需材料一、举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非学历培训学校,由所在地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三、对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对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在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办学的决定。同意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的,发给筹设批准书或者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四、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五、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第二条和第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六、实行专家委员会评议审核制度。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专家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办学评议审核,提出是否准予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的评议意见,报审批机关。七、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登记,并按办学许可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八、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学校的名称、校址;(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教育形式等;(S)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四)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五)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七)学校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A)章程修改程序。九、民办学校依法行使以下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一)依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二)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三)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招生计划依法自主招生;(四)按照国务院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课标的要求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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