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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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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需要,提高学校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及电子注册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学校职业教育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我校学籍管理及学生系统的建设、维护、使用,实行多层责任制的管理制度。学校明确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及学籍管理专员。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本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制度和工作的全面开展。副校长分管学生学籍工作,是学籍管理的主管责任人,负责具体的学籍管理制度的落实。指导学生处学籍管理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处为学校学籍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学生学籍日常管理工作,同时对按国家规定录取的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的取得、异动和毕(结)业进行在线审核、维护、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等学生处设学籍管理专员,为学籍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以便于本校学籍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根据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学校编发的学号及学生证。第五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同时在20个工作日内为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通过学生系统建立的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基本信息一致。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电子档案纳入学生系统管理学生终止学业离校后,学籍档案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学生所工作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寄存学生户籍所在地人才市场保管。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当年录取新生名册和验发毕业证书的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籍资料。第六条应用学生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维护学籍电子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资料和学生学籍档案。第七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之前,对新建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查重,对信息重复的学生暂不予注册。第八条学生处经学生系统对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并通过身份证信息认证后,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第九条学校注册新生学籍时,对之前在初中及以上其他教育阶段取得学籍的学生,直接接续初中毕业及以上学籍电子档案,并按学生系统要求补充学籍所需其他信息。第十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仍不能正常入学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本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缴费、注册,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未按期到校注册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取得学籍并在学生系统中成功注册的学生,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等资助政策。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第十四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两种形式。第十五条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第十六条全日制、非全日制新生统一使用学生系统进行学籍注册、管理。第十七条非全日制学生资助政策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办理提前或推迟毕业手续时,学校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提交该专业各门课程基本学分、学生学分完成具体情况、学生个人申请及学校考核情况,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第十九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非全日制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申请转专业需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第二十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按相关要求进行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服兵役结束后必须于一年内按完整学年返校,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休学结束后应申请复学。休学时间在一个学期内的,复学时可根据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休学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复学应到下一年级就读。核准复学的学生,由学校通过学生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做复学处理。第二十一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凭相关证明通过本校学生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第二十三条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个人基础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学生个人信息变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应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修改信息后及时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办理学生留级、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注销、死亡等学籍异动业务以及信息变更业务时,由学校在学生或监护人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证明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生系统启动相关业务办理程序,上传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须依次在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成。第五章成绩考核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第二十六条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并将考试、考查结果及时、如实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二十七条学生成绩考核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按教学计划规定,采取考试考查或其它考核方式进行。第二十八条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记载进学生系统。第六章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第二十九条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并将学生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第七章奖励与处分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第三十二条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第三十三条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第八章毕业与结业第三十四条满足学校课程要求,思想品德评价合格,准予毕业并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第三十五条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第九章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条加强学校学籍管理学生系统培训、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加强对学籍管理员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学籍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确保管理至U位。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XX学校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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