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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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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4.docx

    2024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一、工作任务(一)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1.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重点监测北京、天津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4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状况,随机抽检水产品批次及具体任务分配另行通知。各省级主管部门部署的省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监督抽查)计划的批次和结果(含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纳入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汇总统计。各省级主管部门要结合2023年监测结果,加强对硝基味喃类和地西泮等药物及上一年度不合格品种的监控,加大监督抽查力度。有关省份要加强对蝙鱼、大口黑豌、鲫鱼、乌鳗、大黄鱼、黄鳍、牛蛙等品种养殖主体执行休药期的指导,做好出池前快速检测和监督抽查,防控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残留超标。辽宁、大连和青岛等地要持续加强海参养殖中农兽药残留的监管。2 .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主要排查市场销售用于水产养殖的非药品、水质改良剂等产品的安全风险隐患,随机抽检产品70批次,抽检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标称具有促生长、杀虫、清塘或环境改良等作用的投入品,其抽样比例和风险物质可根据当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和调整。3 .养殖海产品和河蟹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在有关地区开展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甲壳类产品典型重金属风险评估,随机抽检批次及具体任务分配另行通知。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养殖海产品和河蟹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主要检测指标见附录Io(二)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管控1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水产养殖用药监管,打击水产养殖用兽药相关违法行为,结合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结果,依法对违法用药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罚,对不合格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农办渔20218号)中规定的格式按季度发布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公示。2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省、市、县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健全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和执法检查人员动态名录库,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结合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继续开展水产养殖动物主要病原菌耐药性监测、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2年1、2号以及重点水产品易检出药物清单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水产养殖者规范用药意识。3 .鼓励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指导沿海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要求(见农渔发20204号文中的附件23)规定,依法开展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其中禁止生产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二、抽样和检测要求(一)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的抽样要求。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应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农办渔200918号)进行。各地要按照双随机原则选择抽样对象。在质检机构参与下,由省级主管部门在主产市、县的生产单位名单中随机选择抽样对象,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不重复安排抽样,抽样对象中垂钓场的比例不高于10%o2023年检出禁(停)用兽药及地西泮残留不合格样品的水产养殖场必须抽样。各质检机构使用新的农业农村部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抽样单(见附录2),严格按照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等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程序抽取、处理和保存样品(特别要注意每个水产养殖场最多抽取2个样品,同一池(塘)或网箱只能抽取1个样品,每个样品的抽取数量要符合要求),确保被抽检单位信息填写规范、完整(严格按照XX省XX市XX县(区)XX镇(乡)XX村XX养殖场的格式填报),并在抽样过程中询问养殖户是否使用有明确规定休药期的兽药,确认其使用日期,并确认该养殖场是否存在垂钓行为,省级主管部门须派熟悉相关情况的人员陪同抽样,负责协调抽样安排。抽样工作产生的费用(样品费、租车费等)由各质检机构支付。(二)重点鱼类、牛蛙养殖产品抽样中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快速检测要求。在对牛蛙、黄鳍、编鱼、大口黑鲸、乌鳗、大黄鱼和鲫鱼等重点品种开展产地兽药残留监测抽样时,有条件的省份要同时做好被抽检水产养殖池塘(场)或网箱中水产品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快速检测工作。当地主管部门和技术人员应配合质检机构,在条件具备情况下,使用快检试剂盒现场对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进行快速检测。发现超标样品的,质检机构要对当地技术人员或生产经营者进行快速检测技术培训,当地主管部门要提醒生产经营者在养殖水产品上市前再次进行检测,坚持不达标不销售。快检试剂盒由质检机构提供,判定限量值为100gkgo(三)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中抽取样品的检测要求。承担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中检测任务的质检机构,应依照规定的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见附录3),对不同养殖品种的相应检测指标严格进行检测和判定。为确保检验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农业农村部将委托有关机构对部分质检机构的检测样品进行复检和程序审查。(四)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隐患排查的抽样和检测要求。应在水产养殖主产区抽取样品,以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的水产养殖场为主。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只抽取1个样品,保留详细的抽样和样品信息(含产品标签、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并备样至少2年。承担检测任务的质检机构,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水科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以下简称质标中心)和相关水产品质检机构建立的统一方法进行检测和判定。(五)养殖海产品和河蟹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的抽样和检测要求。贝类样品应在海水养殖贝类主要分布海区内抽取,兼顾吊笼、底播等贝类养殖方式。梭子蟹、青蟹和河蟹样品主要在养殖池塘(场)抽取,样品需明确采集地点,要尽量覆盖不同省份。承担检测任务的质检机构,应依照规定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见附录3),严格进行检测和判定。三、时间安排(一)抽检时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在上、下半年各开展1次,各省份应于5月20日前完成上半年抽样和检测工作,于9月30日前完成全年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样品抽样和检测工作。养殖海产品和河蟹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开展1次,具体时间由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和质检机构商定。(二)结果报送。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分别于5月31日、10月15日前将本省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监督抽查)计划(含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半年和全年监测结果进行统计,填写省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总体情况统计表(见附录4)、省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情况分品种统计表(见附录5)和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不合格样品统计表(见附录6),分别以盖章PDF版及Word电子版报送水科院质标中心。2023年检出地西泮药残超标的省份每月10日前将上月地西泮药残跟踪抽检结果报送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各质检机构分别于5月31日和10月15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结果以及相关质量控制报告(含全年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结果)报送水科院质标中心,于11月30日前将全年养殖海产品和河蟹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结果及工作总结报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和水科院质标中心。水科院应于6月10日、10月31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报告(样品数量低于20批次的不再统计其合格率)、全年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总结报告报送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于12月31日前将全年养殖海产品和河蟹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总结报送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四、检测结果反馈与处置(一)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检测结果反馈。在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中,相关质检机构确认样品兽药残留检测不合格后,应当在确认后48小时内将不合格结果通知单(格式见农办渔200918号文中的附件8)和检验报告快递寄送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同时将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传真至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水科院质标中心和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并电话确认。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结果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并依法对不合格水产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二)对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申请复检。在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中,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对产地水产品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主管部门向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书面申请复检。复检工作由国家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农业农村部水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和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按就近原则分别负责且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程序和费用等按照农办渔20091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三)对禁停用药物及地西泮残留不合格水产品生产者立案查处。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对检测结果有异议但逾期不书面申请复检的,或者申请复检但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要组织产地主管部门对该生产单位或个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在收到不合格的检测(或复检)报告后应及时立案查处,并将案件查处等情况(含国家抽检和省级抽检)报送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抄送水科院质标中心和渔政保障中心,农业农村部将适时开展重点案件督办。(四)对有规定休药期兽药残留不合格水产品的处置。对于检测出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残留不合格的样品,相关质检机构要在结果确认后48小时内将不合格结果通知单电子版发送至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水科院质标中心和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并电话确认,不寄送检验报告。省级主管部门要及时监督市、县级主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跟踪监测,并检查相关材料、文件及养殖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塘销售。(五)养殖海产品和河蟹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中发现严重超标情况的处置©如发现贝类和甲壳类养殖水产品中风险监测指标严重超标,相关质检机构要第一时间电话通报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和水科院质标中心。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或授权市、县级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发布预警,必要时提出相关海域禁止从事海水贝类养殖活动的措施。联系方式: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电话:010-59192918(兼传真),邮箱:aqucfish水科院质标中心电话:010-68672898(翔专真),由B箱:skyzbzx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执法保障处电话:021-62688825(兼传真),邮箱:zf31415926附录:1.主要检测指标2 .农业农村部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抽样单3 .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4 .省份(含计划单列市、兵团)省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总体情况统计表5 .省份(含计划单列市、兵团)省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情况分品种统计表6 .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不合格样品统计表主要检测指标第一部分:产地水产品检测的指标抽样品种检测项目海水鱼(大黄鱼、花妒、石斑鱼、鳏鳏类、卵形蟹觞等)、海水虾(南美白对虾等)、海水蟹(三疣梭子蟹等)、鲍、其他海水养殖种类氯霉素、硝基吠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地西泮淡水鱼(蹶鱼、虹蹲、鲫鱼、草鱼、大口黑妒、乌鳗、斑点叉尾蒯、鲤鱼、蝙鲂、觞鱼、黄颗鱼、婚鱼、黄鳍、泥纵、罗非鱼等)、淡水虾(克氏原螯虾等)、中华绒螯蟹、中华鳖、牛蛙、其他淡水养殖种类氯霉素、硝基吠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筑沙星、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地西泮海参氯霉素、硝基映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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