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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泉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值班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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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泉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值班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酒泉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值班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化解矛盾纠纷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国家安全厅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甘司发2017337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法律援助值班工作,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或承担法律援助职责的管理机构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及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窗口),通过派驻或者安排法律援助值班人员的方式接待来访人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法律援助值班人员包括在行政区域内执业的所有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院、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值班工作由社会律师承担,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值班工作可由社会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第三条法律援助值班工作由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实施,法律援助机构或承担法律援助职责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法律援助值班工作各项事务。肃州区司法局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参与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法律援助值班。第四条法律援助值班补贴经费按照甘肃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甘司发201696号)予以核发。第五条法律援助值班工作坚持依法、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法律援助值班人员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服务。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的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提供以下法律帮助:(一)解答法律咨询;(二)提供程序选择建议;(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四)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五)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六)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七)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八)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帮助。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上述法律帮助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执行。第七条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窗口值班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法律咨询、解纷引导和诉讼辅导;(二)提供调解服务;(三)代拟法律文书;(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五)完成本级法律援助机构或承担法律援助职责的管理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八条法律援助值班实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轮流值班制度,由法律援助机构或承担法律援助职责的管理机构于每年度12月中旬前制定下一年度本级法律援助值班计划并印发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执行。需要临时值班或者增加值班人员的,由本级法律援助机构或承担法律援助工作职责的管理机构统筹安排。第九条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本级法律援助值班计划制定本机构法律援助值班表,并报本级法律援助机构或承担法律援助职责的管理机构备案。需要调整值班人员的,应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或承担法律援助职责的管理机构。第十条法律援助值班人员实行坐班制,值班时间与法律援助工作站(窗口)所在单位保持一致,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空岗缺岗。值班人员因开庭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值班的,应在本机构范围内进行调整,本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整的报本级法律援助机构或承担法律援助工作职责的管理机构另行安排。值班期间,因特殊原因需临时请假的,向本级法律援助机构或承担法律援助工作职责的管理机构请假,并报值班窗口单位备案,经允许后方可离开。第十一条法律援助值班人员值班期间按照窗口单位着装规范要求执行,不得在值班期间做与值班工作无关事项,接待来访群众要使用文明用语,答复群众咨询时要耐心细致、态度和蔼谦逊。第十二条法律援助值班人员值班时应当认真填写有关表格、台账,提供法律帮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法律援助值班人员在值班过程中获悉所在单位的文件内容、案件信息等,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对外泄露,不得私自传播、发布,不得发表有损所在单位形象的言论,不得插手、干涉所在单位内部事务。第四章考核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或承担法律援助工作职责的管理机构负责法律援助值班人员的值班考核和补贴申报、发放工作。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主管局要与同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值班人员的考核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站(窗口)所在单位要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做好值班人员值班情况考勤登记,当日值班结束前填写法律服务情况登记表,并做出评价结果。窗口单位每季度向所在单位同级司法局报告一次值班人员值班工作情况,同时移交法律援助值班派遣单、法律服务情况登记表等工作台账。第十五条日考评结果区分为好、较好、一般三个等次,评定为好等次将予以足额核发值班补贴,较好等次发放当日值班补贴80%,一般等次发放当时值班补贴50%o好:能够严格按照值班规范要求,热情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等,未出现与值班规范不相符事宜。较好:能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站(窗口)值班工作,解答群众法律咨询。但出现迟到早退,不按规范着装,值班期间做与值班工作不相适宜的事情,接待来访群众态度生硬、推诿,答复不耐心细致等情况。一般:值班期间出现空岗、缺岗半天以上,不服从法律援助机构或承担法律援助职责的管理机构及窗口所在单位管理被通报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法律帮助或服务,被投诉并被查实的等。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将法律援助值班情况纳入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援助值班人员日常考核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并将考评结果运用到评先树优、推选先进中来。年内值班人员被评定为较好等次2次(含)以上,或一般等次1次(含)以上的的,年度考核等次建议不得评定为称职以上。同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内日评定较好等次5次(含)以上,或等次2次(含)以上的,所属司法局分管领导约谈该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责任人,并责令限期整改,将值班情况列入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年年度考核中。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值班,使用值班人员派遣单,一联由派出机构留存,一联由法律援助工作站(窗口)单位留存,做为核发值班补贴依据。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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