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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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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障合乘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一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以下简称“合乘者”)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第二条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私人小客车合乘供需信息,提供合乘出行信息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者各方自愿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第四条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第五条合乘出行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信息发布。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事先发布出行信息,通过合乘平台事先发布合乘信息的,合乘平台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乘出行提供者、车辆与线上发布信息一致。(二)分摊费用。分摊总费用仅限燃料(含油、气、电)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成本费用按合乘里程计算,单位里程总分摊费用不得超过本市巡游出租汽车白天公里运价的50%;分摊费用不得按时间计费,不得包含起步费、等候费、返程空驶费、夜间服务费等费用。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合乘平台收取信息服务费的,应当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三)合乘次数。合乘出行提供者提供市中心城区(市辖三区)或县域合乘出行每车每天不得超过4次;其中有跨县或跨市出行服务的,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务累计不超过2次;免费互助合乘的次数不受限制。第六条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平台提供合乘出行服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在合乘平台实名注册,拥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如实提供个人及车辆等信息。(二)使用具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号牌,且年检合格的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第七条合乘平台应做好合乘出行的服务和管理,遵守以下规范:(一)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妥善保护合乘双方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对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实行实名注册,建立并落实注册的合乘出行提供者背景和车辆状态核查动态机制,不得为合乘出行提供者和车辆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合乘行为提供注册和合乘信息服务;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合乘出行提供者和车辆应当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并注销注册信息。(三)在分摊费用上限内合理设置和准确计算合乘各方分摊的费用,并提供在线合乘出行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对超过当日合乘次数的,合乘平台应按照约定禁止合乘出行提供者发布当日有关合乘信息。(四)建立投诉和纠纷处置制度,受理并及时处理合乘各方的投诉。第八条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如实提供合乘信息。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规定,对非法营运行为或者合乘出行行为进行认定,对以合乘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第九条合乘各方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十条跨市合乘出行的,起始地对合乘费用标准、合乘出行频次有不同规定的,可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期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本暂行规定由韶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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