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第壹文秘!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第壹文秘
全部分类
  • 幼儿/小学教育>
  • 中学教育>
  • 高等教育>
  • 研究生考试>
  • 外语学习>
  • 资格/认证考试>
  • 论文>
  • IT计算机>
  • 法律/法学>
  • 建筑/环境>
  • 通信/电子>
  • 医学/心理学>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第壹文秘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 资源ID:959075       资源大小:17.18KB        全文页数:5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如果您不填写信息,系统将为您自动创建临时账号,适用于临时下载。
    如果您填写信息,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系统自动生成),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工作,严格事故统计核销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核销,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核销审核、信息公开"原则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报请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审核,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报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审核。第四条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报后24小时内归口录入应急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并于7日内补充完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接报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后,应当通过该系统先行填报录入;不得以存在自然灾害、刑事案件、突发疾病的可能或者嫌疑,拖延甚至拒绝事故统计录入。第五条经调查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并出具调查认定意见,进行统计核销:(一)构成自然灾害。当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已实施完备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措施时,若由无法预见或者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事故,应当由属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按照权限成立调查评估组,出具自然灾害调查雨古报告。(二胸成刑事案件。当事故原因经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后被认定为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者间接造成时,公安机关应当刑事立案侦查,并出具正式结论。(三)构成突发疾病。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需由县(市、区)以上公立医院或者其他权威机构出具相关伤亡原因诊断材料,并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调查报告或者认定意见。(四)构成非生产经营活动。对经过先行填报已纳入统计的事故,经认定不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应当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调查报告。第六条经调查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当进行统计核销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一般事故由县(市、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统计核销建议,报请设区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初审;设区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经初审同意后提出统计核销申请,报请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审核。(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由设区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统计核销建议,报请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初审;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经初审同意后提出统计核销申请,报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第七条统计核销事项应当由提出统计核销建议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在官方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并提供公示结果。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事项有异议、意见的,应当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决定继续核销的,需将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再次在官方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第八条统计核销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事故统计核销申请或者建议;(二)属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调查认定意见;(三)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四)公示结果。第九条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收到一般事故统计核销申请或者较大及以上事故统计核销建议后,应当对统计核销事项进行审核或者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对T殳事故统计核销向设区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复函,对较大及以上事故统计核销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第十条对同意核销的事故,按照应急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网络数据录入核销要求,由填报该事故的应急管理部门通过该系统在网络上提出"事故核销申请,一般事故由省应急管理厅予以“同意核销,完成统计核销;较大及以上事故报请应急管理部予以"同意核销,完成统计核销。第十一条完成统计核销后,由提出统计核销建议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在官方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1年。第十二条对不同意核销的事故,按照权限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继续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批复结案。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2日印发的山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管理办法(试行)(鲁安办发(2020)25号)同时废止。部门解读I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办法山东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工作,严格事故统计核销程序,2024年4月8日,山东省政府安委办、省应急厅联合出台了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办法(鲁安办发(202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事故统计核销是在事故统计工作中,经调查认定属于自然灾害、刑事案件、突发疾病、非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形,构不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程序从事故统计系统中进行核销。以往,一般事故统计核销由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较大事故统计核销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重大及以上事故统计核销由应急管理部负责审核。按照应急管理部2023年12月24日修订印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应急(2023)143号)的规定,一般事故统计核销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较大及以上事故统计核销由应急管理部负责审核。为规范和约束我省事故统计核销工作,制定该办法。二、制定过程2024年初,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应急厅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o起草完成后,充分征求了各市应急局(政府安委办)、省有关部门、有关重点企业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审议稿)。经省应急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以省政府安委办、省应急厅文件印发实施。三、主要内容(一)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的原则及审核部门。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核销审核、信息公开”的原则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报请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审核,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报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审核。(二)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的认定条件。明确了构成自然灾害、构成刑事案件、构成突发疾病、构成非生产经营活动四种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进行统计核销的情形,细化了四种情形的判定方式,并明确了相关认定条件。其中,吸收各市、县实践经验做法,创新设置了"构麻E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进行统计核销的情形,即对经过先行填报已纳入统计的事故,经认定不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三)规范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程序。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核销工作程序分别进行了规范,又曲是出统计核销建议、初审、公示、提出统计核销申请、审核、同意核销、信息公开或不同意核销等工作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四)补充规范了统计核销公示期间收到异议、意见的处理方法。创新规定了统计核销公示期间收到异议、意见后,决定继续核销的,需将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再次在官方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五)规范了统计核销网络操作程序。补充规范了进行事故统计核销时,通过应急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网上核销的操作程序。

    注意事项

    本文(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为本站会员(p**)主动上传,第壹文秘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壹文秘(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1wenmi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1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第壹文秘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壹文秘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