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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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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docx

    XX区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区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委2018)2号)、XX省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X安委(2019)X号)、XX市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X市安(2019)X号)和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X委发(2017)X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的安全生产工作警示通报或约谈。对涉及党委系统领导干部的,按照XX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警示通报,是指区安委会针对地区或行业领域出现事故多发等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对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公开通报。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区安委会对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并督促纠正的约见谈话。第四条警示通报和约谈由区安委会或区安办实施。第五条实施警示通报的情形:(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二)30天内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亡人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除外)的;(三)6个月内发生2起分别死亡2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除外)的;(四)1年内发生3起分别死亡2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除外)的;(五)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六)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七)区政府、区安委、区安办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八)上级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巡查通报或反馈的问题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九)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整改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治的;(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迟报、漏保或瞒报的;(十一)其他需要实施警示通报的情形。第六条警示通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警示通报应抄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相关分管领导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被警示通报单位应按通报规定的时限,向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第七条实施约谈的情形和对象:(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区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二)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约谈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区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三)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不力、违法行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约谈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区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性质恶劣的,约谈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区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五)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的,约谈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区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六)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的,约谈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区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七)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逾期未整改完成的,约谈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区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八)区安办交办、督办、提醒的问题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约谈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区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九)辖区或分管领域未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台账、或底数不清、或存在漏报、隐瞒不报的,约谈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区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十)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必要时,可同时约谈也可单独约谈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约谈时,可视情要求村(社区)、有关企事业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一同接受约谈。第八条存在约谈情形的,由区安办提出约谈建议,约谈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区安委会负责人同意后实施,向被约谈人发出约谈通知。约谈通知应明确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约谈对象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接受约谈,不得委托他人。第九条约谈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区直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区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召集;约谈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区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的,由区安办主任召集;约谈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区直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由区安办指定相关人员召集。约谈可根据需要邀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领导、新闻媒体、专家、公众代表列席参加。第十条约谈一般程序:(一)召集人宣布约谈纪律、约谈事项。(二)被约谈人就约谈事项作检查说明,提出相应整改措施。(三)相关人员(专家)对约谈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四)召集人作总结发言,提出整改要求。第十一条具体约谈会务工作由区安办承办,约谈应指定专人记录并经被约谈人确认,形成约谈会议纪要存档。第十二条被约谈人应认真落实约谈整改事项,并于约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约谈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区安办作书面报告。第十三条被约谈对象无故不接受约谈或未按要求对约谈事项落实整改的,由区安委会进行通报批评,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被约谈对象是镇(街道)或区直部门负责人的,所在单位取消当年安全生产评先评优资格;被约谈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所在单位从通报批评之日起1年内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监察对象。第十四条将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由区安办提出扣分建议。一年度内累计被警示通报或约谈3次的,在各类评先评优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第十五条本制度规定的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不代替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责任追究。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制度建立本地区本领域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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