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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全县普惠性托育机构婴幼儿入托补贴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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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全县普惠性托育机构婴幼儿入托补贴工作的通知.docx

    关于做好全县普惠性托育机构婴幼儿入托补贴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省政府2023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和省民生实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大婴幼儿补贴力度”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省卫建委省加大婴幼儿入托补贴力度实施细则、县0-3岁托育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婴幼儿入托补贴工作,确保省政府民生实事工作任务有效落实,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一)婴幼儿入托补贴对象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托育机构可申请婴幼儿入托补助:1.在我县辖区内注册登记,且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运营满一年以上的托育机构。2 .按照不高于县政府普惠指导价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并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的普惠性托育机构。3 .近三年内无违规办托行为、无群体性事件、无安全责任事故。普惠性幼儿园延伸办托班的,可参照享受入托补助。(二)有关政策解释1.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申请婴幼儿入托补贴,自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后的次月起开始计算。2 .普惠性幼儿园延伸托班,是指普惠性幼儿园单独开设专门招收0-3岁婴幼儿的托班,且其收费标准不高于县政府普惠托育指导价。3 .普惠性幼儿园非延伸托班招收未满3岁婴幼儿的,不纳入补贴范围,享受补贴幼儿园托班招收3岁以下以下婴幼儿不得少于10人。4 .幼儿园托班可无需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二、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一)根据托育机构实际招收的3岁以下婴幼儿数、在托月数进行补助。(二)全日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半日托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计时托、临时托不纳入补贴范围。(三)入托补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县财政分担,按4:6分担。三、普惠托育指导价界定结合我县城乡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综合考虑我县居民托育服务承担能力、托育服务机构的运营成本和合理的盈余空间等因素,通过摸底调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拟定县托育机构普惠性托育服务指导价格,标准如下;1.0-1周岁(含1周岁):1600元/月/人以下。2.1-2周岁(含2周岁):1200元/月/人以下。3.2-3周岁:1000元/月/人以下。半日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50%,可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普惠性幼儿园延伸开设托育班参照执行。以上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项目为保育费,不包含早教费、伙食费、校车费等拓展性服务收费。四、申请拨付程序婴幼儿入托补贴工作按季度进行申报、审核和发放。(一)申报。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向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本季度入托补贴申请、入托花名册、托育费收费凭证等申报材料。2023年上半年的入托补贴申报材料于6月底前提交。普惠性幼儿园延伸办托班的,向县教体局提交申报材料。(二)审核。县卫生健康部门对辖区托育机构实际入托情况、申报资料等通过实地查看、电话回访方式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挂官网等形式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视为符合补贴发放条件。普惠性幼儿园延伸办托班的申报材料,由县教体局审核后将入托名单交县卫健委汇总。审核工作应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完成。(三)发放。婴幼儿入托补贴以月为单位计算,按季度汇总,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底前发放。2023年上半年补贴于7月底前发放,全年补贴发放工作必须于次年1月底前全部到位。五、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细化方案,压实责任。县卫健委要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将机构补贴信息情况纳入省智慧托育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托育补贴对象及发放情况信息质量监督检查机制。(二)强化资金管理。相关部门做好入托补贴相关配套资金预算工作。要严格落实财政预算执行管理要求,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出进度,杜绝专项资金滞留,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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