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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山市政府特别奖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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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山市政府特别奖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江山市政府特别奖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充分激发企业的发展潜力和创优争先热情,激励企业提质增效、做优做强,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设立江山市政府特别奖(以下简称政府特别奖),并制定本办法。一、奖项设置政府特别奖设置7个奖项,分别为杰出贡献奖、亩产效益奖、投资贡献奖、企业上台阶奖、创新成长奖、行业先锋奖、人才金梧桐奖。(一)杰出贡献奖1.评选范围注册地在江山的工业、商贸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企业。2.评选条件按贡献从高到低排序,取前10名。其中,排名第13名的为一等奖,第410名的为二等奖。若商贸企业、建筑企业、金融保险企业未进入前10名的,则另外各增加1个奖励名额为二等奖,分别取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建筑企业、金融保险企业中排名第1名的企业。本奖项由市经信局牵头负责。(二)亩产效益奖1.评选范围注册地在江山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评选条件按亩均效益从高到低排序,取前10名。其中排名第3名的为一等奖,第4-10名的为二等奖。其中非主导产业仅保留排名最高的一家企业。本奖项由市经信局牵头负责。(三)投资贡献奖1.评选范围注册地在江山的工业、农业、服务业企业。2.评选条件当年统计入库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江山国资投资部分除外,同一投资主体在江山有多个投资项目的按行业合并计算),按企业投资项目当年入库数从高到低排序,工业企业取前5名,农业和服务业企业各取第1名o同一项目只参评一次。本奖项由市发改局牵头负责。(四)企业上台阶奖1.评选范围注册地在江山的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2.评选条件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亿元、20亿元、15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且贡献同比上年正增长的。本奖项由市经信局牵头负责规上工业、限上商贸业企业的评选,市发改局牵头负责规上服务业企业的评选。(五)创新成长奖1.评选范围注册地在江山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评选条件企业有一个以上有效发明专利、当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4%以上;近两年均为规模以上企业且营业收入比上年正增长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幅从高到低排序,取前20名,其中排名第13名的为一等奖,排名第410名的为二等奖,排名第11一20名的为三等奖。本奖项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六)行业先锋奖1.奖项设置(1)现代农业(4名)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0O万元以上且年度增幅2%以上的江山市种植、养殖(含种养加工综合型)农业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总额、增幅、纳统固定资产投资分别占45%、35%、20%比重综合排序。种植类和养殖类企业分别评选,各取前2名。本奖项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2)休闲旅游(5名)注册地在江山的休闲旅游企业,分类评选5家企业。其中:旅游饭店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较上一年正增长的,按营业收入总额和贡献各占50%比重综合排序,取第1名;旅行社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0O万元以上,且较上一年正增长,接待游客人数达到1万人次以上或引进市外过夜游客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按当年企业营业收入、贡献和个性指标(接待游客人数或引进市外过夜游客人次占20%)分别占40%、40%.20%比重综合排序,取第1名;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较上一年正增长的,按营业收入总额和贡献各占50%比重综合排序,取前2名;等级民宿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50万元以上,且较上一年正增长的,按营业收入总额和贡献各占50%比重综合排序,取第1名。本奖项由市文旅局牵头负责。(3)商贸经济(5名)注册地在江山且纳入市统计局限额以上批零统计的在库电子商务企业。对当年纳统网络零售额达到100O万元以上,且同比上一年正增长的,按纳统网络零售额及其增幅分别占70%.30%比重综合排序,取前5名。本奖项由市经信局牵头负责。(4)外向型经济(4名)注册地在江山的外贸企业,当年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按出口额及增幅分别占80%.20%比重综合排序,取前4名。本奖项由市经信局牵头负责。(5)服务业经济(4名)注册地在江山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8000万元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按营业收入及增幅分别占70%、30%比重综合排序,取前4名。本奖项由市发改局牵头负责。(七)人才金梧桐奖1.评选范围注册地在江山的企业(非生产型的国有企业除外)。2.评选条件按企业人才占比、高层次人才增量两个指标分别占30%.70%比重综合排序,取前3名。企业新增省级院士工作站及以上平台、C类及以上等级人才、获评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直接列入金梧桐奖,不占名额。本奖项由市委人才办牵头负责。二、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江山市政府特别奖评选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府办、经信局、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科技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统计局、市委人才办、资规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人力社保局、公安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评选办”),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负责牵头具体评选工作。三、评选程序政府特别奖原则上实行评选制。具体程序如下:(一)牵头部门初评。根据评选条件要求和评选工作安排,由各奖项牵头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于次年年初筛选出符合评选条件的企业,提出初评名单报市评选办。(二)部门联审。市评选办汇总各奖项牵头部门初评名单后,统一印发给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形成候选名单。(三)社会公示。候选名单经评选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评选办在江山市政府门户网站、江山传媒集团相关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评选办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评选意见。(四)审定表彰。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对市评选办提出的评选意见进行审议确定,并发文表彰。同时在江山市政府门户网站、江山传媒集团相关媒体上公布评选结果。四、其他事项(一)企业集团总部(含注册地在江山并依法纳税的全资公司、直接拥有51%及以上股权的控股公司)在江山的,以集团公司组织申报,奖项评选范围内企业的指标合并计算。(二)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评选计算分值时,均以参评企业相关指标的最高值作为基准值。企业上台阶奖中已享受过同等营业收入相对应上台阶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三)企业评选年度有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件,骗取财政补助等严重失信行为,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及欠税情况;申报奖励对象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评选领导小组认定需否决的其他情形,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四)奖励对象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集团总部(法定代表人)不在江山的,经江山企业出具书面意见,可以江山企业的实际负责人为奖励对象。奖励方式可实行货币或实物奖励,奖励金额为税后实发金额。本市级国有经营性企业获奖的,仅授予企业相应荣誉。本市企业同时获评衢州市级同类奖项的,由衢州市政府奖励,本级奖项保留,但货币或实物奖励不重复。表彰奖励资金在市财政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五)本办法不适用于纯税源型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投资性平台企业以及非竞争性领域垂直管理的国有企业。(六)本办法考评细则另行制定。(七)本办法自2024年4月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江山市政府特别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江政办发20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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