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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与调剂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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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与调剂管理制度.docx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与调剂管理制度一、处方原则(一)医师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二)医师必须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三)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四)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处方)号、疾病名称。住院患者还应注明住院号及床号。(五)处方正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字迹清楚。(六)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权医生签全名或盖章。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七)凡在我院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须建立病历,患者病历必须交门诊部保管,严禁将病历交患者保存。开方医师必须将临床诊断、使用药品情况详细记录在病历上,以备检查。(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我院院内使用,特殊情况由本院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九)医院须要求长期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群口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二、处方流程(一)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确定患者需要使用麻醉、精神药品;医生与患者共同签署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并持有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意见的文字凭据,应由有相关资质的责任医师开具,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诊断检查报告单不作为诊断证明使用);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员身份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到药房进行留存,如患者委托亲属代办,应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将两者身份证复印件及知情同意书复印件、诊断证明书贴在门诊病历中,并在门诊病历封面上加盖麻醉药品使用章(医务科签章)。完毕后门诊病历交药房进行保存。(二)其它门诊、急诊需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由医生到医务科加盖麻醉药品使用章的门诊病历直接进行开具相关药品。值班期间使用相关药品时,在值休前(或下班前)必须进行补齐相关佐证资料。(三)专用门诊病历,医务科除签章外,必须进行门诊病历编号和造册登记。三、处方用量()除需长期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三)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四)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一精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五)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六)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咤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四、处方调配(一)对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二)药房须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三)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四)执业医师必须全程跟踪所属患者麻醉和精神药品使用情况,必须全程与责任护士监督精麻药品残留量处理情况;必须及时将空安甑、废贴交回药房并完善相关登记记录。(五)收回的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甑、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六)麻醉、精神药品不得退药,对剩余的麻醉、精神药品须无偿交回药房,由药房按照规定销毁处理。(七)门诊药房设置固定发药窗口,有专人负责麻醉、精神药品调配。五、报损与销毁医院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破损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提出申请,由医院相关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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