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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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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稿)》.docx

    黑龙江省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条为推动龙江工业振兴,扩大我省工业规上经济规模,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我省工业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第三条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其中,第一年奖励2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的,再分别奖励20万元。第四条奖励条件与申报材料(一)奖励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3 .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4 .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之前未领取过新增规上奖励政策资金。5 .企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6 .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7 .企业近3年内不存在偷税、逃税、骗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上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不为D级。8 .不存在其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情形。只有连续三年在规上企业库中并且年营业收入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才能连续获得每年20万元累计60万元的奖励,入规年度获得20万元的或者连续两年累计获得40万的,退规后再返规上不予以奖励。(二)为减轻企业申报负担,采用“免申即享”兑现方式。审核原则上采用省直部门数据比对的方式,不需企业申报。通过大数据审核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需按要求提交佐证材料。第五条工作流程(一)明确范围。相关部门提供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名单、近3年在规上企业库中且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名单、企业信用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二)剔除不符合条件企业。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名单及情况剔除名单内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三)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省工信厅提出拟奖励名单。告知未通过审核企业原因。(四)公示。拟奖励名单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五)上报请示。将拟奖励企业名单提报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行文,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六)资金拨付。资金拨付请示得到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各市(地)工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名单内企业。各市(地、县)财政部门按照拨付时限和相关要求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第六条监督管理(一)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将资金指标下达同级工信部门,由工信部门填报企业名称、企业账号等基本信息,通过集中支付系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报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根据工信部门提报的信息,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不得将资金拨付到第三方再转付到企业。(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不得增加企业负担。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除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第七条绩效管理(一)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工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工信部门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二)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管理的必要性条件。(三)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工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四)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第八条附则(一)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三)根据国家统计局官网注释说明,为全面反映工业企业收入规模,从2019年起用“营业收入”替代“主营业务收入”,故本细则中相关指标相应调整。(四)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等13个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信规划规联规(2022)10号)中的黑龙江省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及与本文内容不符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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